正文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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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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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发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目前对于取得专用发票/缴款书时应如何适用本条款存在不同理解。
多数评论认为,37号文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专用发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由此条款似乎可以进一步理解,如果分别核算,纳税人购进用于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取得专用发票/缴款书的,应可以专用发票/缴款书上注明的金额和原13%的适用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但也有部分评论认为,由于上述条款规定的是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对于取得专用发票/缴款书的,并非适用“扣除”政策,而是直接以其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不适用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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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照上述两项规定对扣除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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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此外,37号文还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相应调整,并给予了过渡期政策。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
自2017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在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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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个人合伙人可以分别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根据国税发[2009]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的规定,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