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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访谈|和您聊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那些事儿

北京发布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3-28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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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我想知道去年工商局这一年在维权方面都做了什么?现在维权形势咋样?

刘斌:围绕事中、事后环节,着重在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区域、行业、企业充分发挥行政监管力量,坚决打击商品、合同、广告、商标等各类违法行为。


2016年抽检商品18类,公示不合格商品信息52次共计797条,捣毁制假售假窝点26个,监测广告455万条次。查办商品质量、合同、广告、商标侵权等案件共计5166件,同比增长31.35%;罚没款12376.32万元,同比增长52.1%。


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和国家信用公示系统(北京)为依托,归集信用信息数量增至7900余万条,累计向社会提供信息查询16.32亿户次,日均查询量超过200万户次。

网友: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出了问题,举证责任谁承担?

刘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但对于一些耐用、科技含量较高、技术性较强的商品或者结构程序复杂的服务,消费者由于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难以发现一些隐蔽的瑕疵。


为了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消法》规定对于机动车、电子电器等产品和装修装饰等服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问题的举证责任。同时为平衡举证负担,将举证责任倒置的时间限定为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

网友:网购商品是否可以无条件退货?

刘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利用网络购物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任何理由。除了网购外,电视、电话、邮购等购物方式也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则。但是,法律同时规定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五)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应当注意的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友:网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如何要求赔偿?

刘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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