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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屡屡被罚,强监管风暴下,资本市场“看门人”何去何从

立德融金集团  · 公众号  · 科技投资  · 2024-08-19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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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天职国际发布声明表示:充分尊重并诚恳接受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深感惭愧、痛心和自责。同时天职国际亦表示将以此为鉴,直面问题,在全所范围内进行深刻反思,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内部管理,并诚意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指导。


财务造假追根溯源,严惩“首恶”刻不容缓


事实上,对天职国际的处罚只是当前行业环境的一个缩影。


自今年以来,监管部门的“零容忍”态度非常明确,希望以此倒逼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督促中介机构切实履行“看门人”职责。


但在实际案件中,财务造假案件往往成因复杂,涉及企业内部治理、外部市场环境、法律法规以及个人道德等多个层面,总体而言,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在财务造假案件中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是造假“首恶”。


此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个系统工程。据最高法介绍,实践中,一些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和销售客户会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提供虚假的交易合同、货物流转及应收应付款凭证,成为财务造假的帮手。同时,还存在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串通,出具虚假的银行询证函回函、虚假银行回单、虚假银行对账单的情况。在充足的造假动机以及大量虚假材料影响下,会计师有很大概率成为被蒙骗者,难以出具真实准确的意见,进而被公众认为是舞弊者同谋,或是履行职责时出现了严重失职。


从市场发展角度来看,只有上市公司背后的实质违法者得到惩罚,才能真正打击财务造假,净化市场环境,实现零容忍的政策目标。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其中着重指出“证券发行企业的大股东和实控人是财务造假的首恶,首先应予以严惩。”证监会也强调对上市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的监管。重点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出台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等规定,防范大股东、董事、高管“技术性”离婚、融券卖出、转融通等绕道违规减持。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于近日印发的《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则更进一步强调全链条追诉财务造假犯罪。《解答》指出:“实施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财务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以及其他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犯罪的单位和个人。明确“情节特别严重”升档情节的把握标准,充分发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升档法定刑的震慑作用。明确对于欺诈发行证券后,在持续经营阶段又实施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以及为欺诈发行证券向金融监管单位或人员行贿,又构成行贿犯罪的,均数罪并罚。这意味着未来配合上市公司签订虚假合同、资金空转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后续均可能会以合同诈骗罪、虚开发票罪、逃税罪等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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