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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京检在线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6-06 07:4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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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与涉案单位进行磋商,并邀请海淀区检察院全程参与。该单位为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超总量排放带来的环境影响,提出“技改代偿”的替代修复方式,并签订赔偿协议,约定该单位在完成原锅炉房整改达标技改减排的基础上,对其运营的另一锅炉房采取提标改造的方式进行替代修复,使其氮氧化物排放达到30mg/ ,远低于其应当达到的最低标准。2024年11月,该单位在采暖期前完成了锅炉房提标改造,共支付工程款138万余元,减少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案件办理后,海淀区检察院与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召开工作座谈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完善线索移送、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同时,联合对辖区内配备锅炉设备企业开展“定制普法宣传”,通过案例讲解形成警示效应,进一步推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典型意义

此案件为海淀区首次采用“技改代偿”的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联动履职,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形成合力,进一步引导、督促环境侵权人实施生产工艺和环境治理技术革新,鼓励企业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发展道路,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案例2: 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对京外某养殖公司跨域倾倒粪污废渣开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大兴区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京外某养殖公司用卡车向大兴区某地两处耕地非法倾倒粪污废渣。经现场勘察并委托鉴定,受影响农用地面积12554.3平方米,倾倒粪污废渣总量约3766.29立方米 (2824.72吨) ,农田耕种条件遭到破坏。

履职过程

经评估,涉案养殖公司非法排污导致土壤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12.76万元,土壤清理处置费用220.33万元。大兴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商请大兴区检察院予以支持。因该公司位于外省,经大兴区生态环境局与大兴区检察院商议,邀请当地生态环境局、大兴区属地政府列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会上,该公司提出采取清理粪污废渣,在被污染土地种植农作物方式进行修复。

经大兴区生态环境局与大兴区检察院研究,清理粪污废渣、种植农作物属于对受损土地修复到原有状态,但对于土地因污染导致的期间功能损失,涉案养殖公司仍应予以赔偿。经磋商,该公司同意在修复涉案土地的基础上,在大兴区涉案地域内采取洒水降尘、清运垃圾等方式对土地期间功能损失开展替代性修复,并签订赔偿协议。

2024年4月至6月期间,涉案养殖公司在大兴区生态环境局督导下,按照要求完成土地清理,并深挖20-30厘米,用开槽好土回填,修复被污染地块并种植玉米等农作物。针对土地期间功能损失,该公司在相关区域内开展洒水降尘一周、平整土地7公顷、清运垃圾约2500吨等工作,助力该地区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针对跨地域污染土地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联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准确把握受损土地修复和赔偿期间功能损失的关系,督促引导赔偿义务人在恢复受损土地原状的同时,通过替代性修复赔偿土地期间功能损失,切实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的等量恢复。

案例3: 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支持顺义区生态环境局 对张某某污染环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3年,张某某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为谋取个人利益,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地,非法收购、倒卖废机油,对经营场所的土壤环境造成了污染。

履职过程

2023年10月,顺义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张某某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将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审查,顺义区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为尽快推动受损土壤修复,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顺义区检察院向顺义区生态环境局移送该案线索并支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研究论证。顺义区生态环境局在充分分析案件情况后,对该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邀请顺义区检察院参与磋商。经释法说理,张某某充分认识到其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与顺义区生态环境局签订赔偿协议,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2万余元。同时,针对张某某存在从企业收购废机油情形,约定由张某某向辖区相关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进行法治宣传。

签订协议后,张某某及时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在顺义区检察院支持下,顺义区生态环境局督促张某某赴辖区内的产业园区对20家产生危险废物企业开展法治宣传,通过现身说法介绍公益诉讼检察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促使企业依法经营意识进一步提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情形,向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线索并支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督促引导赔偿义务人在承担损害赔偿金的同时,对相关产废企业开展法治宣传,使环境污染者成为生态保护共建者,引导行业树立依法经营、保护环境意识,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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