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3、专项计划是否存在损失以及具体的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
4、证券公司即使有责任,也不应承担全部本金及利息的赔偿责任。
本案经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证券公司是否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二是证券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范围。
针对证券公司的勤勉尽责义务,法院认为:《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二条规定,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
勤勉尽责地通过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等方法对业务参与人以及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调查,并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证券公司未直接向承租人的业务合作方发出询证函,询证质押应收账款真实性;调查访谈过程中未核实访谈人员身份,亦未进行现场实地调查,而是轻信承租人说辞,未尽到专业管理人审慎注意的勤勉尽责义务,且证券监管部门已对证券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因此,一、二审认定证券公司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并无不当。
针对证券公司的责任范围,法院认为:《专项计划说明书》和《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均载明,
管理人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专项计划资产损失的,应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对应收账款质押事项尽职调查存在不当,致使证券持有人部分本金和收益不能受偿,一、二审判令证券公司先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未能受偿部分本金及对应收益)并无不当。
鉴于披露信息最终来源于承租人,一、二审合理平衡案涉专项计划清算和本案处理关系,
综合认定证券公司赔偿金额,并作出证券持有人在案涉专项计划清算中已获得分配的金钱应当随时抵扣证券公司的赔偿责任金额
,处理亦无不当。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二条本规定:“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勤勉尽责地通过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等方法对业务参与人以及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调查,并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第十一条规定:“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于单一应收款债务人的入池应收款的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15%,或者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入池应收款本金余额合计占资产池的比例超过20%的,应当视为重要债务人。对于重要债务人,应当全面调查其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反映其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
本案中,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仅有一个债务人,因此债务人为重要债务人,根据上述规定,管理人应当全面调查其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反映其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鉴于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的集中度较高,管理人在专项计划说明书中披露了债务人与其上下游业务合作方的交易情况以及相关采购合同情况。此外,作为基础资产的租金债权,其附属担保权益为承租人对主要业务合作方的应收账款质押,因此管理人还在专项计划说明书将应收账款质押作为增信措施之一进行披露。
根据本案相关判决,此后的调查证明,管理人披露的债务人与主要业务合作方的交易实际为虚构,作为增信措施的应收账款质押也不真实,说明管理人在未经查证的情况下将虚假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进行了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