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分级负责。处分违纪团员、团组织的
工作权限主要依据团员、团组织的组织隶属关系确定
。上级团组织
有权责令
下级团组织对其所管理的团员、团组织违纪情况审查核实并进行处理。团组织之间对管理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团组织确定。
第五条
依规回避。工作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团纪处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六条
严格保密。工作人员应当控制相关工作知悉范围和时限,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相关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第七条
规范有序。团纪处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
主体、范围、程序和批(核)准权限
进行,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擅自决定或者批(核)准。
第三章 处分批(核)准权限
第八条
对团员的团纪处分,
一般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由其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书记会议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
县级以上
各级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书记会议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团员以团纪处分。中央企业、省(市)属企业、高等学校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书记会议也可以批准或者直接给予团纪处分。
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或者对团员给予开除团籍处分的,必须经团的省级或者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书记会议核准
。
前款规定中的违纪团员系共青团中央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团内职务以上处分的,或者团员组织隶属关系在共青团中央直属机关团委的,由团的中央委员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市级以上团的委员会的派出代表机关(团的工作委员会)负责所属团员的团纪处分事项
,依规给予批(核)准范围内的团纪处分或者上报至上级团的委员会。团的中央委员会的派出代表机关(团的工作委员会)对所属团员的团纪处分批(核)准权限与团的省级委员会相同。
行业团
的工作指导和推进委员会
不负责
团纪处分事项。
第九条
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给予本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团纪处分
。
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先行作出给予本级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的决定,待召开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下列处分事项:给予本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下一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条
给予担任两个以上团内职务的违纪团员团纪处分,一般
按照其中最高一级团内职务履行审批程序
。
第十一条
对团员所作处分需要变更、撤销的,或者涉及恢复团员权利的,由原批(核)准处分决定的团组织履行审批程序,原批(核)准处分决定的团组织已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团组织或者其上一级团组织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对违纪团员
免予团纪处分
的,按照给予其
警告处分的批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