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A公司成功出售该房产给B公司,签订合同金额为440万元,于当月收到全部房款并确认收入。但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缴税环节,A公司只按当时该房产的系统评估价格236万元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了印花税,同时由B公司申报并缴纳契税,双方于2016年3月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一天,小张接到了税务局的电话。税务局工作人员告诉小张,经核查,税务机关确认A公司网签合同转让价格与真实合同转让价格不一致,存在利用“阴阳合同”虚报二手房买卖成交价格的情况,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注: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二手房买卖行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税款。最终,A公司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等。
这次的事件对公司造成很大影响,小张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认识到了诚信纳税的重要性,伪造“阴阳合同”,虚假申报行为不可取。近年来,信息采集渠道日益丰富,面对海量数据,税务机关积极探索利用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精准扫描分析,匹配相关数据,杜绝“阴阳合同”的虚假申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