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李芳平(男)
身份证号:410602196610120XXX
家庭住址:鹤壁市长风路淇滨花园
被执行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7219XX3-2
法定代表人:马宾伸(男)
住 址:林州市人民中路190号
赵月、滑军伟、耿刚、张新河、仝福印、周小强、周好国、原双锁、李占凯、许胜利、巫红阳、张耀峰、李连友、李连洪诉李芳平、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李芳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赵月劳务款34 700元、滑军伟劳务款7 460元、耿刚劳务款13 000元、张新河劳务款27 600元、仝福印劳务款51 910元、周小强劳务款27 160元、周好国劳务款49 500元、原双锁劳务款28 000元、李占凯劳务款15 250元、许胜利劳务款7 400元、巫红阳劳务款24 000元、张耀峰劳务款2 200元、李连友劳务款3 900元、李连洪劳务款27 920元,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李芳平、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赵月、滑军伟等十四人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芳平、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杨振泽(男)
身份证号:410526198812054XX2
家庭住址:滑县桑村乡前胡庄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