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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明确建立环境保护督察机制。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规范督察工作。以此为基本依据,自2015年督察试点至今,顺利完成两轮督察全覆盖,第三轮完成3个批次督察任务,坚决查处一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典型案件、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环境效果和社会效果。新时代新征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出台《条例》,将党和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新部署和对督察工作新要求转化为新的制度成果,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出台《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内在要求。督察把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有力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落地。制定出台《条例》,深刻彰显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有利于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加深入人心,切实增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
制定出台《条例》,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全面领导的重要保证。督察始终坚持政治属性,牢牢牵住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敢于动真格,咬住问题不放松,成为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硬招实招。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强化党对督察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引导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推进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
制定出台《条例》,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的关键举措。督察坚持问题导向,推动被督察对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党中央关于美丽中国建设各项任务举措落地见效。制定出台《条例》,把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为重要目标,明确继续发挥督察利剑作用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推动督察工作进一步融入大局,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筑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生态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