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对于贷款质量的迁徙,银监会早在2005年就设计了一张精妙的《贷款质量迁徙表》,用矩阵来反映各项贷款从年初到报告期期末两个时点的质量迁徙情况。
根据此报表可以计算出各类贷款的迁徙率,并判断一家银行信贷资产逆变的程度和快慢。正常贷款迁徙率分子是期初正常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分母是期初正常贷款余额与期初正常贷款期间减少金额的差额。
在考虑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的前提下,调整后的正常贷款迁徙率分子是年初为正常贷款,报告期内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和完成不良贷款处置的金额之和,分母是年初正常贷款。
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贷款和关注类贷款,而每一类贷款向下迁徙都可以依据上述公式套用。详见文章
【贷款迁徙表】
和
【贷款迁徙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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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对贷款风险分类与拨备、资本之间关系的认识并不清晰准确,其背后的理念调整和具体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1988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首次从制度层面提出了建立贷款风险损失准备金的要求,规定呆账准备金按各类贷款年初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核销呆账贷款。
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一方面是进行账务处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具有风险准备的特征,在客观上起到了抵御风险、减缓坏账冲击的作用。
2002年,人民银行经商财政部同意,印发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标志着我国贷款损失拨备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完善。
《计提指引》建立了三个层级的拨备:一是一般准备,按照年末贷款余额的1%提取;二是专项准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结果按季度计提,其中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三是特种准备,由商业银行根据审慎原则和贷款的特殊风险自行提取。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均属于预期损失的范畴。
但当时的历史时期对非预期损失的概念还没完全形成,将贷款余额中提取1%的一般准备作为非预期损失显然过于简单,而且在资产方作为减值不符合一般准备需要用资本来弥补的逻辑。
2011年,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银监会以4号令的方式发布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明确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该办法设置了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主要强调贷款预期损失准备计提的充足性,
但并没有对非信贷资产预期损失进行规范,原因也在于当时我国商业银行资产中主要为信贷资产。
2012年,财政部则印发了《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该文件是对传统贷款损失准备方法的修正,明确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而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用于弥补预期损失的资产减值准备和用于弥补非预期损失的合计为准备金,又称为拨备。具体方法可见笔记
【准备金计提方法】
。这和监管资本的理念已较为接近,略有不同。
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核心是评价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意愿,因此会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经济越困难,不良贷款水平就越高,要求提取的专项损失准备金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银监会4号令建立了具有反周期作用的动态拨备制度,提出了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两项监管指标,通过经济繁荣期更高的拨备要求抵补大水漫灌时期被隐藏在水下,但有可能在衰退期暴露出来的风险。
当不良贷款率较低时用2.5%的贷款拨备率来多提拨备,当不良贷款率较高时用150%拨备覆盖率来多提拨备,两者关系可见笔记
【贷款拨备率与拨备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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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较好时多数银行能够满足这一标准,但当不良贷款出现上升,尤其是超过1.67%之后,银行需要计提更多的贷款减值准备来满足150%拨备覆盖率的要求,而资产端减少,负债端未变,本年利润自然减少,股东分红压力加大。
诚然,4号令的初衷是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
银行具有很强的亲周期性,在经济上行期,未来的风险容易被忽视。文件也提出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但何时调整,调整到什么区间?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于是在经济增速放缓,不良贷款达到一定比例后,为了维持账面利润增速、保持拨备覆盖率达标,商业银行各种采取借新还旧、还旧借新等“搭桥”手段,延缓风险暴露、藏匿不良贷款的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但这些行为着实干扰了监管部门对信用风险真实水平的判断。
不得不再提的是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该文件也提出了要提高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发挥金融企业准备金缓冲财务风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即“以丰补歉”的审慎财务理念,并明确了动态拨备的概念。
“动态拨备”是指金融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采取的逆周期计提拨备的方法,即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低时多计提拨备,增强财务缓冲能力;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高时少计提拨备,并动用积累的拨备吸收资产损失的做法”。
而《办法》要求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对风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定量分析,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在标准法下,潜在风险估计值=正常类风险资产×1.5%+关注类风险资产×3%+次级类风险资产×30%+可疑类风险资产×60%+损失类风险资产×100%,潜在风险估计值超过了资产减值准备,则要对风险资产计提一般准备。显然按此标准,贷款减值准备根本不需要达到150%。如何理解财政部准备金计提方法,可见笔记
【准备金计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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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会计拨备制度与监管拨备制度的统一?不仅在我国,即使在国际上也存在着会计拨备制度与监管拨备制度的分歧。
会计准则强调将贷款的账面价值与未来现金流现值的差额作为拨备,而监管当局认为应将预期损失,即贷款未来可能发生损失的均值作为拨备的依据。
两者分歧的核心在于拨备是否应当体现实际风险损失,现有国际会计准则虽然也认为应当对未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预测,但仍然强调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要求出现可以确认减值的客观事项,如违约、市场重大变化等,才应计提减值准备。
而监管当局认为,任何贷款都是有风险的,在风险暴露之前就应当对风险进行前瞻性计量,其中风险损失的均值作为预期损失由拨备覆盖抵补,而非预期损失由资本抵补,并且内部评级法的监管模型要求资本应能覆盖99.9%的非预期风险。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表明,会计制度对风险的计量过于滞后也是风险不断积累的重要原因
,会计制度应更具前瞻性和动态性,这也将为会计拨备制度和监管拨备制度的趋同创造条件。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将贷款损失准备区分为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不太常见)。当时大家对一般准备是用来弥补非预期损失的概念理解都不到位,加之当时商业银行贷款还未完全实施五级分类,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较少,均统一按照1%在税前计提贷款损失一般准备。
2004年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也是将该“一般准备”纳入了附属资本计量范围。该“一般准备”明显有别于所有者权益中的“一般风险准备”(与财政部2012年20号文一般准备同一概念),因为一般风险准备是指银行按照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属于核心资本范围。
理论上,附属资本最多增加贷款余额的1%(一般准备计提比例),但《计提指引》则有漏洞可钻的,第4条规定“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这就意味着可以操纵附属资本来达到改变资本总额,从而达到人为调节资本充足率的目的。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则修补了这一漏洞,允许商业银行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但在权重法下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理论上,拨备覆盖率达到150%的银行均会有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从会计恒等式来看,减少拨备的计提虽然可以增加本年利润,提高所有者权益,因此《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同时规定减值准备低于贷款损失最低要求的缺口部分则需要在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则是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中的较大者。
我国的损失拨备制度在全球范围看,属于较为审慎和严格的制度。但仍然有人质疑我国的损失拨备制度,认为这些更高的拨备要求原本可以成为利润计入核心一级资本,过于严格的拨备制度虽然没有影响总资本充足率水平,但却带来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对国际竞争力有一定程度的损害。
但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我国经济保持了多年高速增长,
如果不是更高的拨备要求,这些拨备很可能变成股东分红,甚至是高管薪酬,而无法留在银行起到抵御风险的作用。
150%的拨备覆盖率不仅仅覆盖的是不良贷款,甚至包括了更多的隐形不良贷款,比如关注类贷款、类信贷不良资产。
针对我国大部分中小银行信用风险识别、管理、化解能力不强,无法准确划分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的模糊地带,高拨备的审慎监管要求,强调以丰补歉,具有逆周期调节功能,有助于抵御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客观来说,无论是监管还是银行对贷款信用风险的认识,从不清晰到理念和具体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都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从中也形成了我国贷款风险分类与损失拨备独特的制度变迁之路。无论贷款风险分类的限制性条款、高拨备覆盖率,都是为了更加准确客观地识别风险和计量风险,并在此基础上计提充足的拨备与资本,以抵御各类风险冲击,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但是,当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贷款占信用风险资产的比重不断下降,其他类信贷资产、担保承诺类表外资产,还有尚未理清实质与形式的表外理财成为了银行发展的源动力之后,仅仅抓住贷款拨备的充足性已不能满足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的要求,而如果非信贷信用风险资产减值准备漏提或少提,相当于对可预期到的损失视而不见,风险一旦显现,势必会导致资本的风险的实际吸收能力不足,资本充足率约束机制形成空中楼阁。
因此,摸清信贷资产风险水平,把握重大信用风险分布,找准风险引爆点及传导路径成为银监工作的重中之重。
而要理清重大风险传导链条,需要了解各类重大风险间的因果关系和传导逻辑,才能绘制出完整清晰的“金融风险图谱”。在混业资管、交叉金融的现实环境中,简单的检查贷款五级分类的真实性以不能满足风险监管的要求。
银监发〔2016〕42号文提出改进统一授信管理,要求将所有实质上有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均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
同时,要参照贷款分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办法,明确表内外各类非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和动态地反映非信贷资产风险状况。
原则上,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均应进行分类。非信贷资产分类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行穿透式管理,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应按照风险分类结果,结合非信贷资产的性质,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等方式,增强风险抵补能力。
实际上,2016年,银监会1104报表体系即对《G11_II资产质量及准备金》进行了更新,将信用风险资产分为表内信用风险资产和表外信用风险资产。其中,表内信用风险资产则分为了18种类型,对于各项贷款以外的具有信用风险资产的质量分类标准,在银监会未制定统一标准之前,可参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其他信用风险资产准备金的计提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或比照本机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进行。关于信用风险的概念和信用风险资产的分类见笔记
【不良资产率与信用风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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