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凡是向法院提供了法院尚未掌握的涉及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并使本案执行标的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给予执行回款百分之五的奖励。
二、本悬赏公告的有效期自人民法院作出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三、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照提供财产线索的先后顺序予以登记。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1.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或者被执行人已经申报的,或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机关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
3.财产线索系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4.举报人为国家工作人员且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财产线索;
5.举报人系本院工作人员的;
6.举报人与被执行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7.举报人举报的财产线索无法变现,致使未能实际收回借款的;
8.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
9.举报时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的,已经依据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五、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六、案件承办人冯鹤,电话023-87666061,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1118号。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被执行人:重庆川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区4-12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60UPFX5T。法定代表人:刘中其。
被执行人:刘中其,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东胜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6308147794。
关于申请执行人胡开红与被执行人牟伦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胡开红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悬赏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系胡开红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凡是向法院提供了法院尚未掌握的涉及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并使本案执行标的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给予执行回款百分之五的奖励。
二、本悬赏公告的有效期自人民法院作出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三、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照提供财产线索的先后顺序予以登记。
1.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或者被执行人已经申报的,或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机关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
4.举报人为国家工作人员且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财产线索;
6.举报人与被执行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7.举报人举报的财产线索无法变现,致使未能实际收回借款的;
9.举报时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的,已经依据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五、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六、案件承办人冯鹤,电话023-87666061,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1118号。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被执行人:牟伦均,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云安路60号2单元7-2,公民身份号码 512225197512099764。
关于申请执行人胡开红与被执行人秦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胡开红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悬赏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系胡开红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