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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刑法的“三个理念”与定罪的“四个规则”

法律逻辑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2-28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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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谦抑的刑法理念

当今社会刑罚渐走向轻缓的原因,是刑罚在社会治理中作用的降低,其他更好的社会治理方法取代了在传统社会中刑法的功能。

所谓刑法的谦抑性就是对刑罚的处罚范围和强度加以限制,防止刑罚的膨胀。刑法谦抑包含犯罪的谦抑与刑罚的谦抑这两个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的方面。在这里,我想重点讨论刑罚的谦抑性。可以说,刑法谦抑的理念是与刑罚的轻缓化这一思想紧密联系的。当然,在刑罚谦抑理念的背后还包含着刑罚的人道主义思想。因此,在法治建设当中,刑罚谦抑的理念是相当重要的。

从整个人类历史的发展来看,刑罚存在一个从残暴、苛厉到轻缓、宽缓的演变过程。 尤其从近现代以来,随着启蒙思想的传播,刑罚逐渐出现了轻缓化的历史性发展趋势。储槐植教授曾经将刑罚结构概括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重刑结构,以死刑和肉刑为中心。

二是以自由刑和死刑为中心,肉刑被废除。自由刑被认为是近代刑罚之花,自由刑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代表刑罚的历史性进步。

三是以自由刑为主体的刑罚结构,死刑渐渐退出刑罚历史舞台。

四是以财产刑为主体的刑罚结构,这是一种轻刑结构。 [1]

这是一个刑罚从重到轻逐渐演变的过程。刑罚为什么会实现由重到轻的演变?刑罚由重到轻进化的推动力是什么?过去认为是刑罚人道主义思想对刑法产生的影响。但现在看来,这种解释是有局限性的。 在刑罚进化的背后其实是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社会治理手段的多元化在起作用。 因此,应当把刑罚放在社会治理的体系中去考查。

古代社会由于当时生产力条件和人类文明程度所决定,刑法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例如当时的政治问题,是依靠刑法解决的,尤其涉及国家权力的更替,对最高统治权的保护都完全靠刑法。因为当时权力传承采用的是世袭制,这是专制社会的主要特征,这种权力来源本身明显具有不正当性,因此会受到来自社会的挑战,象征着最高权力的王位就成为争夺的目标。为了维护这种权力,就不得不依赖刑法,进而刑法成为解决权力斗争的主要手段。但在现代民主社会,权力的来源通过选举来解决,即政治民主化。如果人民对某一个统治者不满意,完全可以用投票的方法来表达他的意志,因此政治问题就不需要依靠刑法解决,由此刑法从政治领域退出来了,刑法不再干预政治,不再把被统治者视为反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不再是敌人刑法而是市民刑法。

虽然,现在的国家治理不再依赖刑罚,但是刑法在社会管理中还占有一席之地,发挥着较大的作用。当今社会刑罚渐走向轻缓的原因,是刑罚在社会治理中作用的降低,其他更好的社会治理方法取代了在传统社会中刑法的功能。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国际上有相当多国家已经废除死刑。过去把执行死刑看作是打击犯罪的成果,因为把犯罪分子看作敌人,敌人当然杀得越多越好。 在某种意义上说,刑罚的轻重不是主观选择,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文明程度,尤其取决于社会的治理能力。 现在不能把犯罪人看成敌人,更不能把犯罪人看成阶级敌人,绝大多数犯罪人恰恰是我们这个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城市的下岗工人、农村失地的农民。按照过去的政治话语,这些人恰恰是我们的阶级兄弟。他们因为各种原因走上犯罪道路,难道我们社会对他们就没有一点责任吗?难道就应该一杀了之吗?应该反思我们当今社会中还广泛存在的重刑主义。

刑罚并不是治理犯罪的灵丹妙药。 在刑罚谦抑中,还要解决对刑罚的迷信心理,对死刑、重刑的迷信心理。这种刑罚迷信的思想在我们公众中广泛存在。这种对死刑、重刑的迷信恰恰是我们目前社会中根深蒂固的落后思想。其实,死刑、重刑绝对没有我们想象中那么大的作用。真正守法公民并不会因为犯罪规定死刑,而不去犯罪。其之所以没去犯罪,不是因为害怕死刑而是因为道德修养在起作用,或者是因为不需要通过触犯刑律来获得生存条件,而那些真正想要犯罪的人绝不会因为法律规定死刑而放弃犯罪。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因此,在当前的法治建设中,应当把刑法谦抑的理念摆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上,强调刑罚谦抑性主要就是要破除对刑罚的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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