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贸易融资及金融供应链
以控股平台作为发起人,参控各地贸融、供应链及资管,汇集信息、整合资源、撮合业务;链接各地金融机构,打通产融、贸融链条的分级制有限合伙平台。实行互联网思维,“平台+合伙人”颠覆“公司+员工”,轻资产运作,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凝聚和价值实现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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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资金出境的5种常见错误及解决方案

贸易融资及金融供应链  · 公众号  ·  · 2017-10-10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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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哪怕是经过外汇登记的境内个人,实际上也是无法实现资金合规出境的。 我们的解决方案是由境内个人在境内成立或收购一个公司,通过公司作为股东到境外进行投资,并向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备案, 如果境内企业有国资成分,还需要先取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这样的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才是合规的。


常见错误二: 没有最终目的公司的结构错误


商务部 2014 年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政策进行改革,出台了三号令(现行有效),商务部网登系统也随之改革,不再只登记境外的第一层平台公司,更看重资金流向的最终目的公司。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也只显示第一层路径公司和最终目的公司。



实际操作中,很多券商设置及披露的结构不合理,只披露到 BVI、CAYMAN 这样的离岸公司,商务部门看不到境外投资的离岸公司所从事的实体经营业务。 如果境外架构有在岸公司,或者是上市公司,本来也是做实业的,在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时就得告诉政府,海外实体公司在哪里,如果目前架构没有在岸实体,需由离岸公司下设一个香港公司或其他在岸公司去描述它是实业公司才能获得通过。 这是一个商务部必纠的地方,特别是现在强调实业投资,所以公司结构设计、披露的错误会导致您无法通过备案。


常见错误三: 已设立境外企业再投资没有备案/批准


已备案的项目不涉及境内追加资金进行再投资且境外再投资的项目内容与已批准内容一致,发改委不需要对境外再投资的项目进行备案,比如说以前香港公司备案是做电力的,现在再投资的美国公司改做化工,项目的内容发生了改变,这就需要到发改委去重新备案。 无论再投资的资金是境内主体给境外追加的投资、境外已成立公司的利润、还是在境外的贷款,都需要到商务部去做备案。


常见错误四: 没有发改委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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