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因此,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这属于刚性规则。
对于设计单位而言,参与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可能不是利好消息。
其一,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第十条第三款)。
其二,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第七条规定)。
其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是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形。
试想,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业主会把施工图设计+施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给一个新的设计单位吗?
同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深圳市开展工程总承包企业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试点的复函》,同意上海、深圳开展工程总承包企业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试点。
因此,
施工单位转型工程总承包单位,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总承包更具有竞争力,设计单位处于明显不利地位。
设计单位何去何从?全过程咨询由于不再提建筑师负责制,其已经不具有垄断优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也处于不利地位。
设计单位出路只有三个:
其一,专心做设计;
其二,整合工程管理力量,专注做全过程咨询;
其三,整合施工力量,强力转型做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具有重大机遇,应该抓紧整合施工图设计力量,全力为政府投资项目总承包进行充分的准备。
附:
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动内容
第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
新增: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发包阶段和条件)
新增:
建设单位应当
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
修改: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