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九、子公司事项纳入母公司范畴,穿透核查;在发布负面清单时在正文中明确“对于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任一项指标占比超过30%的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第(一)条至(五)条、第(九)至(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视同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原负面清单共11条,本次修订4条、新增4条,修订后的负面清单共15条。
(一)采纳从严监管的建议,对于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禁止发行债券期限由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告期(两年及一期)趋于一致。即将原第一条“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中的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
(二)为防范公司债券业务整体风险,对原负面清单第三条作出以下调整:一是将该条款中明确的发行人违反公司债办法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扩展到被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做出纪律处分,强化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二是对行政监管措施与交易所纪律处分的禁止发行债券时限进行区分,将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的禁止发行债券时限设定为6个月。三是将上述条款中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拓展至违反其他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的情形,拓宽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需要说明的是,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负面清单适用主体为公司债券发行人,证券公司从事承销或者受托管理业务被采取监管措施的,不属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负面清单的规制范围。
综上,将负面清单第三条修订为
“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最近6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
。
(三)为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对于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尚未消除的,前期监管部门通过交易所明确要求发行人应当落实整改,并在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消除前限制其发行公司债券。现在负面清单增加上述要求,即将原第四条修订为“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尚未消除,或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四)为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将原第五条拆为两条,分别规定前次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要求。与此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募集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即原条款修改为“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而未纠正”“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募集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两条规定。
(五)根据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引导债券募集资金进入实体企业,防止脱实向虚,通过此次负面清单的修订,限制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即增加了第(七)条“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持有以交易为目的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六)《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为进一步提高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质量,做好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标准的衔接,在负面清单中明确限制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等情形的发行人发行私募债券,增加了第(八)条“本次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2016年1月,44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要求在公司债券受理审核时对违法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为贯彻落实多部委联合惩戒通知的规定,加强债券市场诚信建设,在负面清单中增加相应内容,限制失信单位发行公司债券。即增加第(十)条“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发行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