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是依法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7件,审结13件。201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规则。2017年3月、6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两批共计8起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环境公益诉讼案被确定为指导性案例。
二是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91件,审结381件。受理审结案件数量较上一年度大幅上升。针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规范相应程序规则。201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起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三是探索审理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省级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是新类型的环境资源案件。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及《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的要求,依法受理案件,积极探索审判规则。截至2017年6月,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件,审结1件。
第三部分介绍了人民法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体系建设的情况。
————————————————————
一是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
截至2017年4月,各级人民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956个。其中,专门审判庭296个,合议庭617个,巡回法庭43个。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数量较去年同期增加398个,增幅达71.3%。18个高级人民法院、149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28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
二是推进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归口审理。
在集中管辖方面,各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模式。上海、河南、甘肃、海南等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环境资源特点,探索实行辖区内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划、跨流域集中管辖。在案件归口审理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继2016年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后,今年开始在第三巡回法庭探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一个审判团队审理的“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目前,已经有11家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 “二合一”或者 “三合一”归口审理工作模式。
三是推进构建多元共治机制。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开展调查研究、构建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积极开展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等相关单位协调联动。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围绕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构建联合调解机制、完善司法鉴定机制等问题,积极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为环境资源审判构建有利外部环境。
最后一部分介绍了人民法院努力提升环境资源法治保障水平的情况。
————————————————————
一是参与环境立法,为提高立法质量做出了积极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了《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多部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推动下,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绿色原则确定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调研,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推动2017年6月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增加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为加强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司法保障,依法审理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加强理论研究和重点区域环境资源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及理论基地、实践基地,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理论创新,推出了以《司法专门化研究报告》为代表的一批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最高人民法院高度关注环境资源区域、流域治理,支持福建、江西、贵州等地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重大部署的意见》,在江西九江召开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座谈会,在河北石家庄召开京津冀环境资源审判联席会议并指导京津冀三地法院签署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