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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卖得好,发明就具有创造性?这还真不一定

知产团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8-01-01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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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演绎


案例一

2014年4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做出宣告实用新型专利“密封套”无效的第2252X号审查决定。专利权人不服该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了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专利权人提交了3项证据用以证明本专利获得了商业上的成功,具有创造性:


证据1:(2013)X证字第XXXXX号公证书;


证据2:(2013)X证字第YYYYY号公证书;


证据3:某酒业公司采购合同。


证据1、证据2公证书为专利权人对购买某酒业公司的某系列畅销白酒产品的过程、现场取得的票据、对购买的物品进行封存的证据进行保全的内容。经过初步的技术比对即可明确上述某系列畅销白酒的瓶盖防伪包装套采用的即是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


某酒业公司提出其使用的上述某系列畅销白酒的瓶盖防伪包装套是由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供货,并提供了其自2008年11月14日——2013年7月11日期间,从上海某技术公司处采购上述瓶盖防伪包装套的合同——即证据3。采购合同显示,五年间某酒业公司从上海某技术公司处共采购上述瓶盖防伪包装套共计95,000,000个,每个瓶盖防伪包装套价格为2.48元或4.34元,共计支付上海某技术公司人民币254,200,000元。专利权人主张证据3中所涉产品在交易上的成功应当视为涉案专利获得的商业上的成功。


然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证据并非涉案专利权利人的产品交易,亦无法证明所涉交易系由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直接导致,专利权人关于涉案专利取得了商业成功的诉讼理由,本案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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