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authoritarian deliberation
)(
He & Warren,2011:269-289
)
中,官方和民间的参与者们都是通过自身对这一机制的理解、对自我政治身份的解读、从自身的政治文化角度出发,对自己在这样的场合里,应该“说什么、怎样说”的认识,来指导自己的行为的。
从这个角度看,听证会上代表们的论点、论证和话语都是中国政治文化与听证会这一新制度的具体磨合过程的集中体现。这些话语和论证过程被完整地记录在听证会实录等文本中,分析者可以对其直接进行文本分析。文本分析可分为诠释性分析、内容分析和话语分析三大类别。本文避开现有文献中常用的广义诠释性分析,将代表发言中的“议论点”作为分析单位,通过美国逻辑学家
Toulmin
的
Patterns of Argument
的分析框架,对每一议论点的论证内容和方式两方面进行编码和分析。本文通过对
41
个代表发言中的
545
个议论点的分析,考察代表们在论证内容和论证方式等方面的话语特征,分析中国权威型政治文化对听证代表的论证和话语的影响。分析显示,代表们在中国政治文化环境中,通过对自身政治身份的合法性、政治论证的合理性以及与政府对话方式的合情性等方面的考虑,采取“理性辅政”与“理性倾诉”这两种不同的“言路”,一方面运用自己掌握的信息、知识、专业背景来理性地参与公共政治讨论,符合中国政治文化“实用理性”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调动“民生”等价值观来使自身政治话语更加“合情合理”。
Toulmin
的理论和分析框架将隐藏在论证过程中的“论证方式”这一变量提炼出来,使我们能够对公共政治讨论的这个重要侧面进行实证分析。本文对听证会实践中的外来制度与内在文化磨合的过程进行研究,为我们考察中国政治的现代化、制度化及其政治文化的发展轨迹开辟出新的理论和实证天地。
从西方协商政治的角度看,听证会作为政治、政策协商的平台,其话语应该集中在相关的政治体制、体系以及政策制定、实施的层面上;而作为多方利益博弈的机制,听证会政治话语也应该深入讨论相关各方的利益(
Dryzek & Braithwaite,2000;Gutmann & Thompson,2004
;
Kahane,etal,2010
;
Gustafson,2011
)。同时,协商民主为选举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的实践困境提供了出路,高质量的协商政治也应该建立在态度的包容性、内容的多样性以及利益代表的多元化等基础上(
Dryzek,2002;Weinstock & Kahane,2010;Mucciaroni &Quirk,2006;Young,2001:670-690;Fishkin,2009
)。在这些方面,国内协商政治既有研究已做了很好的讨论和总结。本文转换一个角度,从政治文化研究出发,凸显听证代表作为“文化人”而非“纯理性人”其话语形态和政治行为的特点。近年来学者们从社会科学方法论、知识论方面对“理性选择理论”与“制度学派”的固有假设与论点的反思,都不约而同地指向政治行为者作为文化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从释义性社科分析方法(
Interpretivist Social Science
)角度出发,美国学者
Bevir
指出,社会与政治行为者并不自动地遵循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利益追求和价值观;相反,他们的主体性(
agency
)总是在具体的情况(
situation
)中起作用的,因此应该被看作是“具体情况中的主体”(
situated agency
)。他们遵循“地方性逻辑”(
local reasoning
),即一个特定“信仰网络”(
a web of beliefs
)(
Bevir,2011
:
90
)中的行为者所共知、共享、共用的知识、信仰和主张。由此,这一学派摒弃由所谓“普世理性”而发的“自动性”(
autonomy
)的分析视角,强调个体从多样的、变化的、地方性的文化资源中激发出的主体性(
agency
)和能动性。由于信仰网络是历史和文化传承的结果,社会和政治行为即是行为者们对这些历史和文化因素的演习和操行(
practice
)过程,因此会体现出相对稳定的行为模式(
pattern
)(
Bevir,2011
:
90
)。
沿着这一理论方向,“辩证观的制度发展理论”(
the dialectic perspective on institutionalism
)进一步讨论了政治文化与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为“情景中的主体”如何利用文化资源而推动政治制度发展演变提供了理论分析框架。辩证制度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制度随着其实践的演变,都会产生一系列的“制度矛盾”(
institutional contradictions
),
包括利益结构的转变、不同的人群在新制度获益和损失的程度不同等等。这个时候,就会有一些“实践者”(
human praxis
)试图逐渐改变这个制度。但是由于他们深受制度的各种约束,实践者们能做的改变是片面的,他们能利用的资源是有限的。正因为此,实践者们深知,要让自己的努力取得最大成效,就要对自己所持有的各种资源和能力做“有技巧、有创新的利用”(
exploiting the resource artfully and tacitly
)。
在本研究中,听证代表们就是这样的“情况中的主体”,从自身政治文化出发,来认识自己的政治身份的合法性、论点论据的合理性、话语方式的合情性。这些认识、考量,会直接对他们的话语行为和方式产生影响。因此,中国的协商政治话语,会与西方不同,这两套话语在一些方面或可兼容或相似,在另一些方面会截然相反。基于上文介绍的中国政治文化的特点,本文从代表对自身政治身份合法性的认知、实用理性的基本思考模式、对“言路”规则的遵守以及对“民生”这一价值观的有效利用等四方面,做出以下假设。
组织方对听证过程和机制的限制,不仅仅通过设置听证会流程、听证代表遴选程序等制度化手段完成,也通过建立一套“霸权话语”
(hegemonic discourse)
对听证会的思想内容、论证方式等方面进行规范,并对政府所期待的结果提供论证和支持。简单说来,霸权话语就是强势一方的政治语言,
Gramsci
用此概念强调权威型政府对社会的控制不仅仅通过制度性的强制,还通过权威话语对人们思想和交流进行影响与限制(
Gramsci,1971;Femia,1987:Chapter 2;Laclau & Mouffe,2001
)。
对于参与者来讲,此话语通过定义该场合里“什么(样的内容)有意义,什么(样的内容)没有意义”,从而定义话语的合法性(
Haahr,2003:29
)。中国的权威型政治文化强调等级制度,其政治话语要么是“上对下”的命令、指示、训导、喊话,要么是“下对上”的尊重、服从、崇拜、请求。由于听证代表处于这样“下对上”的地位,最能够强化其自身合法性的办法就是紧密围绕着听证内容,即组织方授予他们的权力,进行论证。此为本文的第一项假设,虽看似平常,却是我们对公共政治讨论参与者的自我身份认知与其话语行为之间关系进行研究的起点。听证代表借助公共论证的平台,一方面就听证内容发表看法,另一方面则积极借此机会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倡导。对价格听证会话语特点的研究显示,代表们一方面同意、支持政府涨价的主张,另一方面也积极呼吁政府从不同方面为民解忧,甚至对一些不合理、损害民生的现象提出直接批评(
Zhang,2013:139-162
)。因此这一假设关注听证代表对自身合法性基础的认知与其论证的关系,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由于西方对中国政治话语的研究多集中在其“革命性”,国内学界对公共政治讨论实证研究相对较少,国内外文献对当前中国民众政治话语的基本特点认识欠缺,却往往有“意识形态主导”、“不理性”这样的印象。媒体和学界对听证会的关注也常常集中在一些冲突性、戏剧性强的事件上,其意见表达形式也往往有不理性的特质。然而,中国政治的理性问题值得深究。李泽厚提出,“实用理性”是中国政治文化的一大特点,政治理论与实践中,“理”与“德”、“情”并行。从协商政治理论来说,听证会作为现代、民主的政治制度,其重要意义在于促进协商参与者们的“集体理性”讨论(
collective/public rational reasoning
)。
Walton
强调,
“如果公众的意见是建立在基于对所涉及的事务的知识基础上进行的理智的思考和讨论,这样的协商便是‘论理为基础的协商’(
reason-based deliberation
)”(
Walton,2004:302
)。本研究假设二从这一角度关注代表们讨论话语的理性问题,观察并分析听证代表们是否调动自身本领、利用职业知识、实践经验等资源,摆事实、讲道理,通过理性论证,来申明和支持自己对听证事项的观点。这里的“理性”(
reason-based
)强调行为者通过运用知识、信息,来理性参与
Walton
所说的“论理为基础的协商”,与上文讨论到的理性选择理论中的“工具理性人”(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的假设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与政治传播有关的另一大特征,就是给精英与民众划定了不同的“言路”。何包钢将言路定义为“(同政府)交流、批评与建议的渠道”
(
He,2014:58-81
)。言路对公众政治话语的“塑形”作用来自政治机会结构(
political opportunity structure
)和政治文化范式的双重制约。何指出,这些渠道会随着统治者的意愿和政治机制的特点而开放或者关闭。同时,文化价值观和社会规范也是言路的重要组成成份,对“什么样的人,在什么场合,什么可以说,什么不能说”进行定义。儒家“文死谏、武死战”的传统,要求政治精英为了道统直言以谏,其精英传统也将老百姓们排除在与政府直接讨论的话语空间之外(
He,2014:62
)。中国传统政治中的民间事务长期在民间消解,宗族、村落里无法解决的问题才会进入政府的视野。在公堂上、衙门前,平民对国家的政治要求是通过请求式、倾诉性的“上访”来完成的(
Fang,2009:1105-1135
)。这些随历史积淀下来的政治文化因素为需要使用“上访话语”的民众们提供“脚本”
(script)
,指导其政治思考、话语、行为与实践。精英与草根代表对这两个不同的言路的使用是本研究关注的第三个焦点。
听证代表对政府的要求、请求、建议和批评的出发点是“民生”。这一概念在中国政治文化所定义的政治合法性中具有核心地位。中国传统政治以“天命”作为合法性的核心概念,周建朝后翻新了夏朝的合法性论证,弱化血缘基础,强化“为民做主”的“政绩观”,建立了世俗的、经验性的合法性概念,是“天—政府(皇帝)—人民”三者间的合约(
Schwartz,1985
)。这些政治实践被儒家政治文化理论化进而意识形态化,成为“仁者爱人”、“民可载舟、也可覆舟”等政治理想和智慧的基础。在中国现代化的路途上,民本不仅仅为革命提供合法性、政治理想,同时成为中国舆情对“民主”这一舶来品的认知支撑点(
Shi & Lv,2010:123-130
),也是公共政治讨论中民众对政府提要求的理论、意识形态和文化支持(
Zhang,2013:139-162
)。类似的政治文化特征,如对(中央)政府的信任、对政府的道德要求等,是驱动上访人群的强动力(
Li,2008;Li,Liu & O
’
Brien,2012:313-334
)。本文从此进一步假设,虽然精英与民众代表的表达方式不同,但是,两类代表都会对民生进行讨论,并以此为基础对政府提出宏观的政策建议或者微观具体的政治请求。
以这四项假设为指导,本文通过对
2005
年全国人大召开的“全国人大个人所得税听证会”和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