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来源:《中国妇女报》)
四、修订刑诉法、明确刑辩律师在诉讼中地位
2019年全国两会召开,作为全国律协副会长,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将提交提案,建议进一步修订刑事诉讼法,明确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吕红兵介绍,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进入新阶段,尤其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律师“会见难”的问题,深受各方好评。吕红兵介绍,2018年全国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及各地方律师协会共接收维权案件642件,其中涉及会见权受到侵害的283件,占总件数的44.08%,侵犯律师会见权的情况有所“回潮”。吕红兵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公安机关查办了一大批涉黑恶案件,形成了压倒性势态。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的增加对看守所律师会见室的供给与服务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下,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数量在增加,参与面更广,参与度更深,也在客观上加剧了看守所硬件设施不足的矛盾。解决上述问题应该“软硬兼施”,除了增加律师会见室、建立远程会见视频系统等,并且“上下互动”从立法的高度切实解决,同时“前后夹击”,从后端司法救济的角度予以加强。
吕红兵建议,进一步修订刑事诉讼法。应该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进一步明确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直接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并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同时,进一步完善律师法。明确界定律师执业权的具体内容、行使方式、保障措施、救济手段、法律责任。同时,将目前已经实施并行之有效的联席会议制度、应急处置机制、异地协同方式,以及律师协会作为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业主体和职责权限,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
吕红兵建议,应当强化落实《规定》中有关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措施,并应进一步强调: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办案机关相关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并追究相应责任;人大常委会作为权力机构,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负有职责,应当定期开展对律师法实施的监督,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专项监督。对于侵犯律师会见权利期间所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应当予以排除,明确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此外,吕红兵建议,由律师协会定期对律师会见工作进行专项评价,出具独立第三方评估报告。律师协会和公安机关共同制定评价规则,对评价内容、评价方式、评价程序、结果公开等作出规定。机制的建立,既推进建立公安机关与律师队伍良性互动关系,又能加强人民公安队伍建设。
(来源:《澎湃新闻》)
五、立法制约人工智能
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邵志清
3月4日向记者介绍了其关于制定人工智能应用管理法的议案。邵志清说,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人工智能带来的社会问题逐渐显现,开始从技术领域、民事领域向刑事领域转变,比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竞争对手商业秘密,甚至危害人的健康生命、社会的安全稳定。
2015年7月,英国《金融时报》曾报道了德国大众公司的机器人“杀人事件”,一名工作人员被正在安装的机器人突然抓起重重摔向金属板而不治身亡。“单独的人工智能不是武器,但几个人工智能合在一起可能就是武器,这是很危险的。”邵志清说。他认为,传统刑法领域只有自然人才是刑法规制的主体,在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下,很多机器成为了主体。另外,机器的主观意愿的认定也带来了困难。对于这类问题,现有的法律难以规范。由于涉及面太宽,社会对人工智能的认识也还处于初步阶段,目前对人工智能进行综合立法的条件还不具备。但是为了防范重大风险,需要针对人工智能的具体应用进行立法。
邵志清认为,人工智能应用的管理应该重点围绕伦理道德、资源获取、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责任划分等方面进行立法。
从伦理道德上,明确禁止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违反人类伦理道德的行为,特别是在基因工程、生命科学、情感意识等方面用法律为智能社会划出伦理道德的边界,让人工智能服务造福而不是困扰危害人类社会。
资源获取上,明确禁止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违反人类伦理道德的行为,特别是在基因工程、生命科学、情感意识等方面用法律为智能社会划出伦理道德的边界,让人工智能服务造福而不是困扰危害人类社会。
主体认定方面,明确具有自主学习、思考、行动能力的机器人成为适格主体的应用场景和应用前提等,明确机器人与自然人主体进行区分认定和共同认定的条件和依据等。行为认定方面,明确认定机器人意图的原则,特别是要解决机器人基于人工智能进行独立判断和决定所实施侵害的主观方面认定问题。责任划分方面,明确责任划分和处罚的原则。一旦有侵害发生,让智能机器人的使用者、制造者、机器人本身承担严格区分的相关责任。
(来源:《中国经营报》)
六、构建统一罪刑体系、平等保护公有与非公有产权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安分所主任方燕指出,过去很长时间以来,我国刑法立法和司法在对企业产权的保护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重国有、轻民营”的不平等现象。为强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强调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与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基本原则,亟需在刑法制度中对不同产权保护不平等的法律规范进行修订。目前,针对民营企业保护,我国的刑法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同样的行为,对于国企来说称作犯罪,对于民营经济可能就不叫作犯罪;同样的行为,对于国企来说称作贪污,对于民营经济就称作侵占,等等。同样的情况,处罚的方式和力度也不一样,这样其实是没有体现公有和非公有产权制度平等保护原则的。
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民营经济贡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