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企业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负责供货商的管理;
(二)负责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的管理,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三)组织开展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并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控制制度;
(五)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六)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七)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宣传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管理人员的培训与内部考核上岗】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食品安全专业培训不少于40学时。
第六条【管理人员的配备】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规模和岗位要求,配备适当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企业内部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采购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检验部门的,各部门应当设立至少1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设立专门部门的,承担相应工作的人员应当作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随机监督抽查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七条【考核原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公开公平、随机高效原则。
第八条【职责范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
第九条【与其他工作结合】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监督抽查考核工作可以单独组织进行,也可以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监督检查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条【鼓励条款】
鼓励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考核方式】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可采取考试、材料审核等方式进行。
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含通过微型计算机进行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