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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独家起底熙颐韩薇带路麒麟陷入的一场美国骗局

银幕穿越者  · 公众号  · 电影  · 2016-12-29 12:5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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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白白损失200万美元,熙颐因此得利100万美元


费德罗在为麒麟和熙颐进行投资协议谈判的前后,都未曾对这家李鬼公司做出尽职调查去揭示这一显见的事实,导致麒麟始终被蒙在鼓里。造成的后果便是,依据“投资协议”,麒麟签约后, 向QED影业支付了100万美元购买所谓的《Birth of the Dragon》的版权,根据协议还须支付了100万美元给韩薇,作为韩薇的制片人片酬和未来拉来1000万美元投资款的佣金。


在麒麟诉状所表明的,一个标的物都根本不存在且明显有欺诈事实的交易导致的两笔款项,当然是错误的,因此也向QED影业和熙颐索要退款,并对费德罗在谈判过程中的有违律师执业操守的行为提起了诉讼。


麒麟向QED影业也提起了诉讼, QED影业随后归还了100万美元的付款 ,这一有些痛快的跟另一起几乎同时发生诉讼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根据美国《综艺》等海外媒体综合报道,2015年4月,《Birth of the Dragon》的真版权方QED Holdings对自己的前CEO Bill Block发起诉讼, 称被告窃取了麒麟影业的《Birth of the Dragon》项目,并控告Bill Block在担任QED Holdings CEO期间便已开始窃取公司信息 。几乎同时,QED Holdings的一位高层的父亲还遭到了美国司法部和FBI的调查,起因是他是一位俄罗斯传媒大亨,被指控涉嫌跨境洗钱。


好在有关李鬼QED的真相得以大白,麒麟也通过其一家分公司与QED Holdings达成了真正的版权购买协议,随即签约了导演乔治·诺菲。6月,制片前期筹备工作正式开始。


只是仍然存在之前支付给熙颐的100万美元损失尚未追回。


费德罗严重违反职业操守,为谋取熙颐利益侵害同为委托人的麒麟利益


视线再回到那位费德罗先生,也是在2015年4月, 时隔麒麟、熙颐和QED影业达成所谓“投资协议”的8个月后 ,费德罗展开了一系列不利于麒麟但明显有利于熙颐的行为。他以麒麟和熙颐的名字办理了两份UCC-1的融资声明书,UCC-1文件是用以做版权质押登记以融资的文件,一份是登记在加州政府,另一份是特拉华州政府,麒麟称两份文件错误地宣称了麒麟和熙颐共同享有《Birth of the Dragon》的影片权益,并错误地宣称质押担保是基于麒麟、熙颐与QED影业间的版权合同。 这一切因为根本不存在的版权所以显得非常荒谬,而这份荒谬背后熙颐是其中显然的得利者——为什么?


UCC-1文件登记办理是在与QED影业达成所谓的“投资协议”之后的8个月,而 就在2015年2月,Bill Block(QED影业创始人,此前担任QED Holdings CEO)宣布离开QED Holdings,这个月的月末,麒麟终于知道了QED影业是一家李鬼公司,根本不拥有《Birth of the Dragon》的版权。 于是,麒麟和熙颐影业当然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纠纷,麒麟有理由怀疑熙颐和那位律师费德罗在过去近一年的时间里故意隐瞒了这家李鬼公司的真实信息,并故意设局令麒麟白白损失200万美元,而熙颐直接得利其中的100万美元。


诉状所附的其中一份UCC-1文件


在麒麟的诉状里显示,麒麟认为如果费德罗当初就认为填报UCC-1文件是必要的行为, 那么他本应该在麒麟和熙颐在2014年8月签署与QED影业的“投资协议”后,就该及时完成,而不是等到8个月后的次年4月 ,此时麒麟和熙颐已经在2个月前开始出现分歧,并已经明确知道QED影业根本没有版权,也就是说费德罗已经当然知道这个版权拥有是根本不存在的,也当然知道UCC-1文件填报是错误和荒谬的。


这一切在麒麟看来,就是为了帮助熙颐提升其在整个交易中的位置/利益,成为所谓的“版权拥有者“, 因为这关系到未来影片的制片人署名,也当然事关韩薇此前获得的100万美元。 费德罗此前未寻求豁免的利益冲突也在这一有违职业操守的行为中有了更明显的表现,他将熙颐的利益考量置于了麒麟之上(伤害了麒麟的利益),而他作为麒麟的代理律师这是严重的违反职业操守行为。



韩薇


熙颐放弃所有有关《Birth of the Dragon》权益


于是,2015年的9月,麒麟针对熙颐和她的律师费德罗的官司就打了起来。而 QED影业的退款以及QED Holdings对QED影业的诉讼,都清楚地表明了麒麟从2014年6月开始被引入了一个意图诈骗并被精心构建的圈套里。


由于UCC-1 的质押文件存在巨大法律疑点,费德罗不得不代表韩薇的熙颐撤销了该文件。


诉讼事宜又持续了一年,韩薇方面提出庭外和解,并将所有责任一股脑儿推到了与其共谋的这位费德罗律师身上。2016年10月,熙颐与麒麟达成了有关《Birth of the Dragon》和解协议, 双方约定熙颐放弃有关《Birth of the Dragon》的任何权利,包括终止2014年7月1日达成的合作协议、2014年8月5日达成的投资协议,以及熙颐有关《Birth of the Dragon》的所有任何权益。同时决定另行起诉费德洛律师的知法犯法的行为并追诉损失。


2014年7月开始的持续了两年多的这场美国骗局最终收官,但没有想到的是,有人还是留了一个后手——2016年12月,《血战钢锯岭》在国内的上映,联合出品方麒麟影业的署名被删去,中国地区拥有发行权的熙颐影业出现在了联合出品的署名位置上( 点击复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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