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在确定了合同或套餐中应进行分离的组成部分之后,原则上要求每个可分离的组成部分的收入应以该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计量。当单独销售某一课程时,比较固定地收取的价格通常即为其公允价值的最佳证据。然而,在实例中,大多课程套餐都给予了客户一定的折扣,即套餐价值低于该套餐中的各个课程的公允价值的合计数 。那么套餐的总金额,应当以适当的基础在各个组成部分之间进行分配。常见的可接受的分配方法包括按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配、以及按成本加上合理毛利进行分配。例如,在线课程套餐中包括了A课程和B课程,A、B课程也都单独对外售卖,其市场售价分别为500元及1000元,套餐总额为1200元。将套餐总额在两个课程之间进行分配时的计算如下:
课程变更
很多互联网教育企业在课程变更上经常给予用户一定的权力及灵活性。企业在与用户签订协议,并已经开始提供相关课程服务后,应客户要求,可能允许变更其学习的课程的种类、数量或时长。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该变更是原协议下的安排的一部分,还是对原协议的修改。如果该变更被认为是对原协议的修改,那么应当将其视为一项新的安排,对于原协议的修改的影响应该在剩余期间予以确认。
例如企业提供A课程,零售价为每学时100元,一次性购买10学时给予9折优惠(折合每学时90元),一次性购买20学时给予8折优惠(折合每学时80元)。学生初始花费900元一次性购买了10学时的A课程,在完成5个学时后,应学生要求,公司同意在学生支付有关差价的前提下,将其课程套餐变更为20学时的课程套餐。
假设在原协议签订之时,不存在允许学员变更的条款,该变更被视为对原协议的修改。变更后合同总价为20*80=16000元,对于在原协议下已经完成的5个学时确认的收入5*90=450元不进行任何调整,对于从变更时点开始,对于变更后合同总价的剩余部分,随着变更后合同剩余课时的消耗确认相关收入,即变更后学生每完成1课时,公司确认的收入为(1600-4500)/(20-5)=1150/15≈77元。
新收入准则
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22号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由于收入准则的影响非常广泛,新准则将分步骤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