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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点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诞生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理念升级

中债资信  · 公众号  ·  · 2017-06-05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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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改革正式拉开序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成为地方政府唯一的融资方式。2015~2017年5月已累计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共计11.23万亿元,其在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融资过程中仍存在地方政府及融资平台违法、违规利用储备土地进行融资、地方政府土地资产对专项债券无法对应导致专项债券市场化程度欠佳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融资,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2017年6月1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偿债资金来源、额度管理、发行机制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以推行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新理念。62号文是对《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和《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文)的延续,将进一步规范各地方政府土地储备和债务管理。

具体内容中债资信点评如下:


1、建立了专项债券与土地储备资产及预期收入对应的债务保障机制和与之配套的债务周转机制,能够更加清晰地测算地方政府可承担的债务规模及地方政府土地资产对债务的保障程度。 62号文是对国土资发〔2012〕162号和财综〔2016〕4号文的延续,再次强调土地储备融资的唯一来源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较于4号文规定,62号文建立了专项债券与土地储备资产及预期收入对应的债务偿付制度,即通过对应土地储备项目取得土地出让收入来偿还债务本息,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土地出让收入偿还到期债券本金。通过该债务保障机制,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偿债资金来源明确,能够更加清晰地测算地方政府可承担的债务规模及地方政府土地资产对债务的保障程度。但若遇到储备土地未能按计划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暂时难以实现,62号也明确规定“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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