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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一个专题:“传承中华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中,主播因拒绝“擦边直播”被传媒公司起诉,要求主播赔偿10万元违约金。法院认为,某传媒公司要求段某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也违反了双方约定,属于违约在先。因此,对某传媒公司要求段某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据悉,2023年2月,某传媒公司与段某签订了《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约定段某签约成为该公司旗下主播艺人,通过公司指定的平台进行各种内容的视频、音频直播活动;段某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其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并不得擅自解约,否则构成违约,违约金为双方约定的年收入的3倍。
段某签约后,根据该公司的安排,在某视频平台上进行直播或发布影音视频。在直播过程中,某传媒公司负责人对段某的主播活动进行指导,
要求段某隐瞒已婚事实,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
段某明确拒绝该公司的指导意见并要求解除合同。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段某停播。某传媒公司以段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段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
判决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某传媒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段某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段某也同意解除,故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
艺人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并有权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