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负有举证责任,当用人单位没有入职登记表等能证明劳动者入职时间的证据时,劳动者就利用企业的管理漏洞,故意将入职时间提前或者离职时间推后;如果双方对工资标准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工资数额的情况下,工资数额问题就成为激辩焦点。劳动者往往夸大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方面则反之往往压低工资标准。此类案件所占比例为17%。
——用人单位是否是违法解除
劳资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对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各执一词,有些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却主张是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缴纳保险或者口头辞退等原因离职,将离职原因推卸给用人单位;有些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辞退,但是为了逃避责任,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强迫劳动者签署离职申请,并要求劳动者亲笔写明是其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公司无任何过错。此类案件所占比例为20%。
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要求员工签订离职手续,伪造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否认劳动关系,法院对该单位和两位作伪证的证人开出罚单
案例 01
朱某等15位工人在某服装公司工作多年,担任裁缝工作。朱某等人工作期间,服装公司一直未依法为朱某等人缴纳社会保险,未安排工人休带薪年休假。2013年10月31日,服装公司以缴纳社会保险需要为由,要求朱某等人签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根据朱某等人书面申请,服装公司就朱某等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事项给予批准,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10月31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签订后,朱某等人继续从事原工作,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没有任何变化,服装公司仍然未为朱某等人缴纳社会保险。
2016
年12月,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朱某等人以服装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擅自变更工作地点为由离职,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服装公司支付养老保险补偿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朱某等人的全部申请请求。
朱某等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服装公司否认与朱某等人存在劳动关系,称服装生产业务系张某、李某个人承包,朱某等人系张某、李某个人雇用,与服装公司无关。为证明其答辩理由,服装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张某、李某签订的承包合同等证据,并申请张某、李某到庭作证,张某、李某在签署诚信作证保证书后,出庭作证称自己承包了服装生产业务,朱某等系自己雇用,与服装公司无关。
虽然服装公司的证据看似很充分,劳动仲裁委也支持了服装公司的主张,但为了查明事实真相,公正处理案件,我们没有简单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做出处理,而是结合双方举证情况,进一步依职权调查了一些关键证据,并在张某、李某出庭作证时询问案情细节,
最终查实确认张某、李某在服装公司的指使下作伪证,
服装公司与朱某等人所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服装公司与张某、李某所签承包合同均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均未履行。2013年10月31日以后,朱某等人与服装公司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朱某等人与服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令服装公司支付朱某等人养老保险补偿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同时,我院对失信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书,对服装公司罚款十万元,对张某、李某各罚款一万元。罚款决定作出后,服装公司与张某、李某主动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