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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必读:绝大多数发明人拥护的美国专利继续申请制度是如何运作的?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6-11 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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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申请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Godfrey v. Eames 案,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如果申请人在原始申请处于未决状态时,又提交了一份新申请,那么这份新的请求书将会被认为构成原始申请后的一份继续申请,该继续申请与原始申请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同一份申请。此后,该案中涉及的继续申请的内容被编入1852年美国专利法的第120条。


笔者认为,继续申请之所以获得美国绝大多数发明人的拥护,原因在于该制度能够保护发明人的利益,发明人可以通过提出继续申请,在原始申请公开的材料的基础上修改和增加权利要求项,精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此外,申请人提交一份专利申请,通常只有两次对审查意见书进行答复的机会,若两次之后还无法与审查员达成一致,那么申请人只有选择放弃专利申请或者提出上诉。而通过提交继续申请,申请人可以获得与审查员更多的沟通机会。


运用较灵活


美国专利法第120条确定了一件有效的继续申请必须满足的条件:1.明确指出原始申请,即继续申请不能单独存在,必须依赖于原始申请存在;2.在原始申请被授权、放弃或者终止前提出,即原始申请处于未决状态,也就是说原始专利申请程序没有终结;3.至少一名发明人包含在原始申请中,此处的“发明人”是指对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涉及的发明创造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4.原始申请应当是非临时申请;5.由与原始申请相同的说明书组成,继续申请中没有加入新的主题,若加入新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出“部分继续申请”。此外,继续申请也应当缴纳足额的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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