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3、隐瞒试验数据,无合理解释地弃用试验数据,以其他方式违反试验方案选择性使用试验数据;
4、瞒报与临床试验用药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瞒报可能与临床试验用药相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事件;
5、瞒报试验方案禁用的合并药物;
6、故意损毁、隐匿临床试验数据或者数据存储介质;
7、其他故意破坏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1、对于2015年11月11日《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30号,以下简称第230号公告)发布后核查发现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申请人,
自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申报该品种的药品注册申请。
2、对第230号公告发布后核查发现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申请人,
自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其所有药品注册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在被处罚期间申请人如有确属临床急需的药物上市,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决定。
3、对第230号公告发布后核查发现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所涉及的临床试验机构,
责令所涉及专业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