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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身边案例告诉你,物业官司该如何打?

物业管理资讯平台  · 公众号  · 西藏  · 2017-08-04 16:27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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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物业企业对仅对涉及业主合法权益有关的信息负有披露义务。

本案中, 物业就小区内装修费、供暖服务收费及供暖维修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对3年的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了公示, 应视为物业企业已经履行了公示义务。 对于业委会要求的公示文件,因物业否认持有上述文件,故在缺乏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支持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一二审判决驳回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业主委员会不能主张名誉权保护

案情概要:昌平区某业委会认为该小区物业利用短信群发的形式,侵害业委会名誉权,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区物业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法院裁判: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都要落在业主身上。此外,业主委员会不具有单独可支配的财产,并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据此,业主委员会既非法人,也非其他组织,其既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也不具有财产利益,故业主委员会并非享有名誉权的民事主体。最终,法院一二审均驳回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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