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重整投资作为困境企业涅槃的黄金通道的相关内容。文章详细阐述了重整投资协议与一般投资并购协议的区别,包括交易对象、投资款支付与调整、资产收购与处置、债务确认与清偿、其他承诺与保证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此外,文章还讨论了重整投资协议如何与重整程序衔接,以及投资人可否指定其他主体承接合同权益等问题。最后,文章总结了重整投资领域的一些实务问题和策略。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重整投资协议与一般投资并购协议的区别
包括交易对象、投资款支付与调整、资产收购与处置、债务确认与清偿、其他承诺与保证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详细区别。
关键观点2: 重整投资协议与重整程序的衔接
涉及时限约定、保证金转换与返还、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管理人监督职责、协议的生效与解除等方面。
关键观点3: 投资人指定其他主体承接合同权益的问题
介绍了在重整实践中,投资人可能会通过指定其他主体承接合同权益的方式,包括提前变现、加杠杆融资、隔离风险、加快产业转型等目的。
正文
(1)负债情况方面,一般投资并购中,对被投资企业的负债情况主要依靠尽职调查以及企业披露的负债数据,并要求卖方在协议中对目标公司的负债状况做保证与承诺。重整程序中经过债权申报、审查与法院裁定确认后,重整企业负债得到全面的梳理和司法确认。(2)债务重组方面,重整投资协议可以明确各类债权的清偿方案,并衔接到重整计划中。此外,《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赋予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权利,投资人根据重整企业经营需要、成本控制等因素,可在协议中明确需要继续履行的合同并附清单。
五是其他承诺与保证。
重整投资协议还会涉及一些特殊的承诺与保证,需要结合个案情况、职工安置、中小投资者保护等综合确定。例如在XG公司(600117)重整中,投资人承诺“重整后继续保留全体在职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在CY公司(300391)重整中,投资人承诺“重整投资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发生迁址”等。部分案件中,针对上市公司出现未履行的业绩补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投资人也针对性地提供解决方案或承诺。
六是违约责任。
重整投资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需要注意结合《企业破产法》规定和重整实践。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1)投资人已支付的投资款本息由管理人返还;如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使用的,未返还部分作为共益债务,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随时清偿。(2)违约金、损害赔偿约定受限。一方面,约定违约金的情况较为少见,也会增加与管理人的谈判难度;另一方面,如按一般约定“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从受偿上需要考虑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共益债务的条件。
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约和履行,贯穿重整申请审查、预重整/庭外重组、重整期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为此需要结合各阶段工作情况以及重整计划执行效果,在重整投资协议中予以考虑。
一是时限约定。
重整受理前(预重整或庭外重组阶段)签署的投资协议,可以考虑对重整受理时限作出安排,项目停滞不前的时候保留退出权利。重整受理后,管理人或债务人应6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延期3个月。可依据投资人时间控制需求,约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时限。另外,部分上市公司有净资产转正进而保壳的需求,要在当年年底前完成重整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也可以考虑明确重整计划提交或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时限。
二是保证金转换与返还。
在投资人招募遴选程序中,投资人已缴纳保证金,那么该笔保证金在后续重整中需要关注:(1)保证金在重整程序中能否转化为重整投资款。从资金效率角度,保证金直接转为重整投资款,比支付重整投资款后管理人再退还保证金更合适。(2)保证金利息。如招募公告未明确是否仅退还保证金本金的,则需考虑约定退还本金及相应利息。(3)返还方式。一旦重整计划无法获得表决通过/批准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按照共益债予以随时清偿。
三是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与管理人监督期限挂钩,也会影响到会计处理的相关认定,因此建议投资人结合重整方案,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进行约定:(1)结合重整投资人获得股权的情况。上市公司重整的,以往案件以转增股票划转至管理人账户作为执行完毕的条件之一,这有尽快获得债务重组收益确认的考虑。《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出台后,建议投资人考虑以获得转增股票作为执行完毕条件之一。非上市公司重整的,原股东让渡的存量股或增资产生的新股是否已登记至投资人指定主体名下。(2)结合资产处置方案。一方面,重整企业由投资人取得控制权,并入投资人合并报表。重整企业的非保留资产的处置会影响投资人报表,需要关注需拍卖、变卖、协议转让完成或相应信托计划是否有效设立。另一方面,出售式重整中核心资产的交割是核心交易安排,更需要在执行完毕标准中予以明确。(3)考虑债权清偿工作的完成。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如为尽早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可以约定“需以现金清偿的债务对应的现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需清偿给债权人的股票也过户到管理人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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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考虑约定管理人实施完毕债权清偿工作:现金清偿完成、留债协议签约或留债通知送达、抵债资产(权益)已转让给债权人等。
除了将执行完毕的标准落实到重整计划(草案)外,还应考虑约定投资人可要求管理人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四是管理人监督职责。
虽然重整计划执行法定主体是债务人,但仍有部分工作实际需要管理人实施、协助,重整投资人可以考虑在投资协议中明确。例如,重整程序中未申报债权的审查工作,预留偿债资源的分配与清偿,实施补充分配;协调监管机构对重整计划执行涉及事项的审批;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重整企业资产涉及的查封、冻结等司法限制措施以及抵质押措施,实施资产交割过户,或对相关资产进行保护性查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对企业信用修复;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重整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维稳问题的协调处理;代表债务人参加重整计划批准前已启动的诉讼、仲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