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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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百案 | 驰名商标案例

知识产权那点事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3-24 18:1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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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人:郭小玲




0 3

拉某公司诉老某公司、劳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案情

第2××××1号“RALPH LAUREN”商标于1987年2月20日在第25类“衣服”商品上获准注册,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拉某公司为该商标权利人。被告老某公司、劳某公司共同开设工厂制造、在全国开设百多家店铺销售运动鞋、衣服、皮带等多种被诉商品,认证“勞夫羅倫国际”“劳夫罗伦”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和销售店铺店面、广告宣传及商品吊牌、包装袋等处标注有“勞夫羅倫”“劳夫罗伦”标识。劳某公司于2017年7月变更为含有“劳夫罗伦”字号的企业名称,申请注册“劳夫罗伦”“勞夫羅倫”多个商标,但该商标或被商标局宣告无效,或处于被无效宣告或异议程序中。拉某公司请求认定“RALPH LAUREN”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请求老某公司、劳某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

(二)裁判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2××××1号“RALPH LAUREN”商标在第25类衣服商品上注册,劳某公司亦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劳夫罗伦”等商标。因此,本案有认定涉案商标是否驰名的必要。拉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RALPH LAUREN”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应认定其在第25类衣服商品上为驰名商标。老某公司、劳某公司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勞夫羅倫”“劳夫罗伦”被诉侵权标识,该标识与“RALPH LAUREN”商标的中文音译词近似,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老某公司、劳某公司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摹仿或翻译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侵犯拉某公司商标专用权。劳某公司企业字号“劳夫罗伦”与“RALPH LAUREN”商标中文音译词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老某公司、劳某公司停止侵犯拉某公司第2××××1号“RALPH LAUREN”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拉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500万元;劳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老某公司、劳某公司不服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意义

本案涉及外文驰名商标中文译名的保护问题。对外文驰名商标中文译名的保护,应当符合三个构成要件:1.请求保护的外文商标有认驰必要且达到驰名程度;2.被诉侵权标识是对外文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3.被诉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致使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案首先依照驰名商标“个案认定、因需认定”原则,对涉案商标是否有必要认驰进行审理。其次,根据涉案商标持续时间、市场声誉、销售范围、广告宣传等情况,认定其在第25类商品上为驰名商标。最后,被诉标识与外文驰名商标在呼叫上具有对应关系,将该中文译名作为商标使用即构成使用与该外文商标近似的商标,系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易让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通过禁用与中文译名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实现对外文驰名商标的保护,对于利用特定语言对应关系,有意攀附他人外文驰名商标市场声誉,误导相关公众,不正当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依法作出否定性的司法评价,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编写人: 刘小鹏




04

华某公司诉超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案情

华某公司在多个类别上享有“华润”“华润纺织”注册商标专用权。2013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第7×××××号“华润”商标在“资本投资”服务上已构成驰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通知加强“华润”字号保护。多家法院判决认定“华润”字号为臆造词,具有较强的识别性。超某公司在其官网上使用“华润制衣”字样及“华润”图文;域名为www.nchuarun.com。超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南昌华某制衣有公司”,并于2020年12月17日变更企业名称为现名。华某公司主张超某公司在其网站上突出使用“华润”及“华润制衣”,并将“华润”商标相同拼音注册为域名并使用,构成商标侵权,以及超某公司使用华润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华润、华润制衣、huarun侵害其知名字号权、企业名称权,将华润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侵害其驰名商标的权利,将华润作为字号进行登记侵害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裁判

广州 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超某公司在其官网上对“华润制衣”字样及“华润”图文以及在域名中对“华润”的汉语拼音“huarun”的突出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且上述使用与华润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及市场营销等商品服务的范围相同或类似,且被诉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故构成商标侵权。关于华某公司起诉认为超某公司侵害了其持有的第7×××××号商标在资本投资上的商标权利,请求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要求跨类保护问题,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由于已认定超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华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认定超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无须以第7×××××号商标在资本投资上是否驰名为事实依据,故对华某公司第7×××××号商标在资本投资上是否为驰名商标不予审查。关于华某公司主张超某公司将华润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侵犯了华某公司作为驰名商标的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由于本案认定超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故对华某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意义

权利人在被诉标识所属商品服务类别上已持有有效注册商标,却要求将不同类别的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要求跨类保护,其行为应属于滥用权利,通过主张认定驰名商标来选择管辖法院,企图逃避级别管辖的规定。因此,在立案时,可以加强对此类案件在权利基础、被诉行为方面的审查。本案中,华某公司在服装、服装制作、服装设计、市场营销等类别上均持有有效注册商标,被诉标识与华某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华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构成对华某公司在上述类别中注册商标的侵权。在不正当竞争方面,华某公司亦能够举证证明被告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华润”文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不存在“认驰”的必要性。

编写人:谭卫东 郝文灿




0 5

玛某公司诉商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案情

玛某公司是全球及中国市场上最具影响力的宠物食品企业美国玛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研制、生产、批发销售食品、宠物食品和宠物护理产品等。玛某公司认为商某公司在淘宝店铺及展会中销售使用“玛氏”和“MARS”商标的宠物食品、进行宣传,侵害了玛某公司享有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及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商某公司停止侵害玛某公司企业名称“玛氏”、未注册驰名商标“玛氏”和“MARS”权利的行为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

(二)裁判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玛某公司生产、销售的宠物食品产品使用的主要是“宝路”“伟嘉”等商标而非“玛氏”或“MARS”商标,玛某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玛氏”“MARS”作为商标在我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不足以证明上述商标在宠物食品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驰名商标所应有的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故玛某公司主张“玛氏”“MARS”在宠物食品上应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依据不足;关于企业名称权,玛某公司在变更为“玛氏”字号前,相关公众已经清楚了解美国玛某公司、玛某公司以及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宝路和伟嘉等品牌宠物食品商品之间的关联,商标标识的知名度辐射到字号的知名度,进一步巩固了相关公众对于玛某公司与“玛氏”“MARS”字号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认识,认定玛某公司的“玛氏”字号在商某公司申请注册“玛氏”“MARS”商标前已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关于玛某公司使用的字号与商某公司使用的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通过综合比对玛某公司字号的知名程度、玛某公司与商某公司商品的类似程度、玛某公司字号与商某公司使用的商标与标识字样的近似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商某公司的主观意图以及是否存在实际混淆的证据等因素,认定足以导致混淆误认,商某公司构成擅自使用玛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玛氏”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19年7月29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商某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宠物食品上使用“玛氏”、“MARS”商标及宣传行为,并赔偿玛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40万元等。一审宣判后,商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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