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未来,全社会资产管理活动都应当遵循《基金法》确立的信托关系,通过统一有序、规范透明的方式共同参与社会财富的管理,促进资本形成和社会发展。
对行业健康发展意义深远
《基金法》是规范信托主体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奠定了资产管理活动的基本规范和行业依法监管的根基。以公募基金为例,《基金法》确立了基金财产独立原则、双重受托制度、每日估值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以及严格的监督管理安排,其中,管理人与托管人是基金财产的共同受托人,双重受托制度是《基金法》独有的制度安排,为基金资产保持独立性、防止资金混同、防范利益冲突提供了切实保障。
基于信托责任的制度化安排使公募基金成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最充分、市场最规范、系统性风险因素最少的资产管理行业,树立了大众理财服务的标杆。截至2017年6月末,公募基金管理人数量达123家,管理规模达10.07万亿,分别较2012年末增长了59.7%和252%。公募基金累计向持有人分红达1.66万亿元,为长期信任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创造了可观的回报。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全国社保基金最信赖的委托投资资产管理人,管理了超过40%的全国社保基金资产,为全国社保基金实现8.4%的历史年化收益率做出了重要贡献。
《基金法》也是私募基金开启规范发展的奠基性法律。《基金法》首次明确了公募与私募的法律分野,在《基金法》中没有“私募”的说法,而是“非公开募集”,这集中体现了《基金法》对公募与私募的核心观点,即公募与私募均基于相同的信托法律关系,二者最大的不同是募集方式,《基金法》对基金管理人的信托责任要求以及对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力度,因募集方式不同而有强度上的区别,但规范的方向与经营性信托的业务内容是完全一致的。
在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统一规范后,私募基金走上了蓬勃发展的道路。截至2017年6月末,已在协会登记的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7735家,已备案证券类私募基金1.66万亿元;股权、创投类私募基金管理人11251家,备案产品实缴规模5.83万亿元。其中,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989家,已备案创业投资基金2966只,实缴规模4911.41亿元,创业投资基金所投项目企业中则有60.91%处于种子期、起步期,充分体现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阶段相对前移的特征。
截至2017年6月底,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已经有589家成功登陆A股,1731家挂牌新三板;从所投项目企业退出情况来看,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退出项目5901个,退出本金2564.85亿元,实际退出金额4329.02亿元,平均回报率68.78%,平均投资期限32个月;创投基金共退出项目2716个,退出本金210.26亿元,实际退出金额558.87亿元,平均回报率165.80%,平均投资期限3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