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职条件是什么?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同时规定,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也应当由人大常委会任免。
法律第四十六条明确“法官实行员额制”。那么法官员额如何确定?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此外,此次修改还完善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法律明确了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的职责范围——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
书记员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
司法警察负责法庭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法律对保障人民法院行使职权作出专章规定。
对于防止司法干预,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纪违法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对于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对妨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就加强信息化建
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10月26日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第四章 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
第五章 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的
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