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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如何区分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2-01 21: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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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应受书面协议字面意思的限制,而应从五个方面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1)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明确表示承担全部债务;(2)债务人是否退出原债务;(3)第三人是否与债权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4)第三人是否对新债务的履行方式作出具体承诺;(5)第三人是否对新债务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10年5月18日,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与某某轮胎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由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向某某轮胎公司供应炭黑。后因某某轮胎公司货款未结清,合同中止。

二、次年10月18日,某某轮胎公司、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某某商贸公司签订《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某某商贸公司代某某轮胎公司偿还货款给某青州市某化工公司,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放弃对某某轮胎公司的直接追责权。

三、当日,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与某某商贸公司签订《债务偿还协议》约定,某某商贸公司代为偿还某某轮胎公司的欠款,并在最后约定了违约责任。

四、2013年11月23日,某某商贸公司因未能按时还款,其法定代表人再次承诺两年内分批次还清本欠款,后某某轮胎公司及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仍未清偿上述债务。

五、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向焦作中院起诉要求某某轮胎公司给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在庭审中放弃对某某商贸公司追责,2014年12月17日焦作中院一审判决某某轮胎公司向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2017年3月14日焦作市中院裁定再审,2017年9月11日作出一审再审判决。

六、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焦作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焦作中院重新作出一审再审判决,撤销焦作中院原一审判决,驳回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七、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再上诉,河南高院作出再审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再审一审判决。

八、判决生效后,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 某某轮胎公司、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某某商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 生效裁判的判决要点如下:

1、债务转移经过受让人与债权人的同意,且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某某轮胎公司、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某某商贸公司在签订《三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时,明确某某轮胎公司作为债务人同意将其欠款转入某某商贸公司账户,体现某某公司将债务转移的给某某商贸公司的意思表示。而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参与协议的签订也表明作为债权人其同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某某轮胎公司收到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的收据退出债权债务关系,而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与某某上某公司签订《债务偿还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应当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规则,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下,应当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若某某商贸公司是作为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本案中,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与某某商贸公司之间的订立的《债务偿还协议》中对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这就意味着其应当是债务人而非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非代为履行的法律关系。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合同的措辞和文字表述必须严谨、 明确且具体,不应含糊不清。债务人与第三人在进行债务转移时,第三人应明确与债权人形成新的合同关系(延伸阅读1),且约定债务人退出原来的债之关系(延伸阅读2)。同时还需债权人免除原债务人清偿义务,并对债务转移予以认可,否则第三人则只构成债务加入(延伸阅读3)。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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