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上述案件即为“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滥用典型,将智力残疾人作为精神病人强制收治。世界精神病学会在1977年通过的《夏威夷宣言》中写到“不能对病人进行违反其本人意愿的治疗,除非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对旁人构成严重威胁。在此情况下,可以也应该施以强迫治疗,但必须考虑病人的切身利益”。
《精神卫生法》的立法思路亦是为了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时严格设置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和程序,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而受到侵害。作为其核心条款,第三章规定了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虽然该章对送诊、诊断和住院治疗的主体、条件和程序等进行规定,但缺乏对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精神障碍患者”的法律保障,在此谈三点看法。
“自愿原则”是《精神卫生法》的核心点,但自愿的体现仍然不够明确,对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来说,表达自愿与非自愿的前提是认知能力的判断,即对于自己疾病判断和认识的能力,认知能力和病情严重与否根据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精神科执业医师检查评估,从而作为是不是需要非自愿医疗的标准。
但以上判断仅为医学标准,对于《民法总则》中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标准的基本假定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除非依照法定程序认定该公民为精神病人。
与此相对应的《民事诉讼法》也专门规定“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程序。就“非自愿”治疗而言,如果“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代替其“同意”医疗机构的强制治疗行为,在法律上并无不妥。如果“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为成年人,没有经过法定认定程序,则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基本假定仍然有效,其他人代替其“同意”医疗机构的强制治疗行为均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