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事情发生后,秦淮法院法官约谈了程某,指出其错误,宣传法律,指出其不当之处,给其五天时间修改上诉状。但其明确表示:拒绝修改,后果自负。
秦淮法院法院认为,程某作为其系列案件的原告,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审判人员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前述78份判决书系法院司法工作人员以秦淮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从汉语通用表达方式出发,“厚颜无耻”系用于侮辱、诽谤特定主体的人格的词汇。程某在上诉状中虽然“认为原审判决厚颜无耻”,但判决书作为一种客观的存在,并不存在与人格相关的属性,而司法工作人员作为自然人,秦淮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系拥有相应人格权利的主体,程某的相关侮辱性言语实际上指向的就是作出前述78份判决书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秦淮区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5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2015年12月17日,经秦淮法院研究决定,依法对程某
拘留10日、罚款8万。
法律界的声音
对于秦淮法院依法对程某开出“拘留十日、罚款八万”的罚单,上海市西区一个基层法院的庭长对此事拍案叫绝,转发朋友圈时也批注
“干得漂亮”。面对律新社的采访,该庭长表示,这对于维护司法尊严,维护法官尊荣意义非凡。“以前诉讼中也时常会遇到当事人不讲道理,无端滋事的情况,但法院总的来说还是比较柔和,多以劝导为主。”该法官说,“但是民法修正后,尤其是刑九后,对于司法的底线,裁判者的权威,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不过,大多法律界人士在接受律新社采访时均表示:是该罚但不至于罚这么重!但也有律师指出:秦淮法院的处罚,于法于理,均无依据。
从上文看,当事人程某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不服,便在上述状中写明“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厚颜无耻”,来表达内心的不满。当秦淮法院指出其错误时,并给出时间期限来修改上诉状,可程某却拒绝了。由此可见,他对该判决结果是有多愤怒!
那么,是什么原因让程某变成一位“愤怒的当事人”呢?在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海防认为,案件中所涉及的知假买假应当能够得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支持,按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的规定,其前者系“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从报道中,似乎涉案商品的确是假货,否则不会支持退货还款的。“从我国假货泛滥这一背景来说,还有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看,最高院也不反对知假买假。从这一点来说,驳回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似有不当。”在于海防看来,据此可知程某愤怒的原因。
刑法库注:
最高法于今年表态,不再支持食品药品之外的“知假购假索赔”,详见本库8月23日文章《
重磅:最高法答复不再支持职业打假人!
》。
一“厚颜无耻”算侮辱吗?
“是该罚,但罚得太重了。”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张炜林律师和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流律师在接受律新社采访时表示。“拘留几天,罚款一两千就可以了,罚款八万太高了。”张炜林律师说。
张炜林律师认为,“厚颜无耻”还达不到侮辱的程度。侮辱是指使用语言、肢体动作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但上诉状只是特定的人能看到。但是,法律文书是严肃的,用语应该正规而文明。司法文书是按照程序出来的,如果当事人觉得不对可以依照程序请求救济,但用侮辱性的词语的确有损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