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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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辅导站】安置房价格明显偏低是否纳税调整?房企"拆一还一"需掌握5个关键点

中国税务报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4-0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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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 1300(支付补价)

2.完工交付

借:应付账款 4700

预收账款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684.6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5.32

拆迁补偿费可从销售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纳税义务发生时,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可作为土地价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的差额计税方法计算并从销售额中扣除。

众所周知,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就免税而言,增值税差额纳税的目的在于:避免在上一环节免征的增值税的在下一环节补征。但差额纳税必需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以证明其真实性。

合法有效凭证的判定

对于合法有效凭证判定问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11项的规定来判定。

财税〔2016〕140号文件发布后,合法有效凭证中增加了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即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因此,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提供上述拆迁补偿费用材料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也可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进行差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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