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说到自然法,人们也很容易想到洛克说的三项自然权利,即生命权、财产权与自由权,洛克认为这三项权利是人在自然状态下就拥有的,是先于政府而存在的。他的自然权利观被广泛引用,包括《独立宣言》也深受这一思想的影响,可以说对推动人类社会走向自由起了很大的作用。然而这三项权利也要放到“演化”的背景下理解,即这些权利是具体地落实到那些演化形成的规则,也即普通法或习惯法中的。正是普通法,包括具体的司法制度保障了这些权利的实现。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没有哪个人可以凭空地把这些权利创设出来的,所以这些权利虽然是自然的,但也是演化的。脱离具体的规则,这三项权利很容易沦为口号,只能起到政治纲领的作用。
自然法与自然权利并不等同。假如说自然权利强调的是上述权利的“拥有”,那么自然法则更看重这些权利的拥有能否改善人的福利。比如把某项资产,比如土地平均地分配给每个人,这并不是落实自然法,因为这样做对改善人的福利于事无补。自然法应该指那些能够把资产加以更好地利用,从而能够惠及到那些甚至没有能力利用或拥有资产的人的规则。可见,自然法与市场法则是吻合的。市场法则以上述三项自然权利不可侵犯为基础,而后者也是随着前者的演化而演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