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基于此,仲裁庭认为:
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与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之间三次受贿和贿送共计300万元港币的事实已经法院判决认定,受贿和贿送的时间与两份补充协议订立的时间契合,陈鸿道向李益民贿送300万港币的目的是两份补充协议的订立,李益民利用职位之便为陈鸿道担任董事长的鸿道集团谋取利益,李益民为鸿道集团谋取的利益是两份补充协议的订立,两份补充协议的订立既损害由李益民担任副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广药集团的利益,也损害国家利益。因此,两份补充协议的订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两份补充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的(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号复议决定书,认为“言及‘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普通消费者会自然联想到红色罐身的名为‘王老吉’的凉茶饮料”。
(八)有关产品目前使用的包装装潢情况
纠纷发生前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见附图3、4。
从2011年12月开始,加多宝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一面标注有“王老吉”、另一面标注有“加多宝”的红罐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见附图5。
从2012年5月10日开始,加多宝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两面均标注有“加多宝”红罐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见附图6、7。
2012年5月25日,广药集团与大健康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约定广药集团将第4771572“GPC+广药集团”、第3980709“王老吉+图”、第9095940“王老吉”、第958049“王老吉”、第626155“王老吉+图”商标独家许可给大健康公司使用。
广药集团于2012年6月3日在北京八达岭长城举行红色易拉罐装王老吉凉茶的新装上市活动,见附图8、9。该产品由大健康公司生产。
(九)加多宝公司要求大健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依据
加多宝公司提供的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显示,其下属子公司大健康公司净利润为30962000元。从大健康公司向广药集团支付许可费1903.6万元可推算出大健康公司销售净额为17亿元,按照广药集团主张的7.3%的行业利润来计算,净利润应为1.24亿元。
加多宝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对大健康公司凉茶产品自2012年6月以来的财务账册进行证据保全。一审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对大健康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依法复制了大健康公司《广州市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2012年4季度12月、2013年1季度1、2月)、《主要产品销售毛利明细表》(2012年12月、2013年1、2月)
加多宝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请求对大健康公司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的财务账册等会计资料进行审计,审计该公司在此期间生产、销售的“王老吉”红罐凉茶的数量、利润。2013年5月16日,在双方当事人派出代表到场监督下,一审法院通过公开摇珠的方式,确定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广东分所进行审计,该分所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粤大信专审字[2013]第11020号《专项审计报告》,结论为:大健康公司在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红罐凉茶产、销量及利润数据如下:1.生产红罐凉茶1455826536罐;2.销售红罐凉茶1293149988罐;3.销售毛利:1217946221.09元;4.利润总额:174199825.22元;5.净利润:130589868.91元。大健康公司在此期间用于非销售及出口销售情况:1.产品非销售出库情况。大健康公司在审计期间红罐凉茶非销售出库3742536罐,占产品出库总量的0.29%。其中:部门领用1344144罐用于产品宣传和员工福利;研发领用326640罐、报废2072424罐、盘亏调整-672罐,大健康公司解释,由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次品、散罐,因而作上述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涉案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是什么;2.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应如何认定;3.大健康公司生产、销售“王老吉”红罐凉茶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关于涉案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是什么的问题
1.关于本案知名商品所指向的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因此,知名商品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本案中,加多宝公司起诉称本案知名商品是指由加多宝公司生产的、“使用王泽邦后人的正宗独家配方”的红色罐装凉茶,而大健康公司则称本案知名商品为“王老吉凉茶”。
一审法院对此认为,加多宝公司在起诉状中明确陈述:“加多宝公司为鸿道集团在广东东莞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负责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生产和销售。1997年6月14日,陈鸿道取得红罐王老吉凉茶外观设计专利,并许可加多宝公司实施,用于生产王老吉凉茶。”“在加多宝公司开始生产红罐王老吉凉茶之初,市场上并无其他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非常低,2000年红罐王老吉凉茶的销售总额只有866万元。而且王老吉凉茶作为一种地区产品,其市场前景非常不确定。从2002年到2010年,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市场销售额得到大幅提升,而这一提升是加多宝公司和其他加多宝集团公司大规模投资建厂和对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大规模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形成的,红罐王老吉凉茶销量连续多年居全国罐装饮料第一,并获得各种荣誉,从而成为全国知名品牌。
在加多宝公司长期的经营活动中,‘红罐’、‘红罐凉茶’、‘红罐王老吉’获得了特定的指向性和确切的识别功能。”因此,从加多宝公司的上述陈述中,可以明确确定其在本案中所称的知名商品,就是指其与广药集团发生纠纷之前的“王老吉凉茶”。而大健康公司在其答辩状中亦陈述:“本案的知名商品是指带有‘王老吉’商标的王老吉凉茶。‘王老吉’凉茶历史悠久,在广东省及东南亚几乎家喻户晓,产品行销全国,有良好的口碑,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王老吉’商标在1992年及1998年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1993年和1998年被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正由于‘王老吉’凉茶是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才被确认为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成为知名商品历史悠久,并非是在1996年之后因为红罐王老吉才成为知名商品。”从大健康公司的上述陈述中,亦可以明确确定其所称的知名商品,就是指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发生纠纷之前的“王老吉凉茶”。因此,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本案知名商品指的是“王老吉凉茶”,其中“凉茶”属于此类商品的通用名称,“王老吉”属于特有名称。
而且在涉案的王老吉红罐凉茶的包装装潢中,既标注有第626155号注册商标,更用黄色字体竖排突出标注“王老吉”三个汉字,再结合该包装装潢中标注的“凉茶始祖王老吉创业于清朝道光年已有百余年历史”“王老吉凉茶依据祖传秘方……”等内容,足以认定该竖排标注的“王老吉”三个黄色汉字并不仅仅指第626155号注册商标,而且同时也是作为该商品名称使用,即该商品名称为“王老吉凉茶”。这从加多宝公司在中央电视台投放“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语中也可以得到充分的印证,该广告语中的“王老吉”既包含了该商品所用的商标为“王老吉”,也包含了该商品的名称为“王老吉凉茶”。
综上所述,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出发,将本案知名商品界定为“王老吉凉茶”,已足以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加多宝公司认为本案知名商品是指“由加多宝公司生产的、使用王泽邦后人的正宗独家配方的红色罐装凉茶”,该主张显然与消费者的辨识习惯、称呼习惯、记忆习惯不相符,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王老吉凉茶”是不是知名商品的问题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证据证明,“王老吉”品牌始创于公元1828年清道光八年,创始人是王泽邦,在广州靖远路开设第一家凉茶铺,成为公认的凉茶始祖。1956年公私合营,王老吉成为国有企业。1991年5月,广州羊城药厂开始研制王老吉清凉茶饮料,并于1991年10月15日向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提交了《广东省食品新产品申请审批表》,产品名称为“王老吉”牌清凉茶,于1992年3月24日获得批准。至此,在广州羊城药厂的创新推动下,将王老吉凉茶从传统的药品开发出新的食品饮料产品。
1992年1月11日,《粤港信息日报》第三版登载了广州羊城药厂、羊城滋补品厂就近年来市场上不断出现侵犯其商标、专利权事件发表的《严正声明》,证明当时王老吉品牌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1992年11月,广州羊城药厂“王老吉”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选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1993年3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羊城药业“王老吉牌”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至此,在1995年3月“王老吉”商标被许可鸿道集团使用前,“王老吉”品牌凉茶在广东地区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1995年3月28日,羊城药业与鸿道集团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羊城药业许可鸿道集团独家使用第626155号“王老吉”注册商标,并约定鸿道集团使用红色包装。此后,双方还先后签订了多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约定鸿道集团独家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红罐王老吉凉茶。为此,鸿道集团在广东省东莞市投资设立东莞鸿道公司,开始生产、销售王老吉红罐凉茶。1998年东莞鸿道公司注销后,由加多宝公司承继生产经营。
随着加多宝公司及其各关联公司通过大规模生产、持续性的市场推广、广泛媒体宣传和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王老吉凉茶生产、销售数量不断攀升,并连续多年稳居全国罐装饮料销量首位,多次获得各种荣誉,如2007年度至2011年度连续多年名列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颁给的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2008年4月获得“中华民族凉茶行业第一品牌”称号等等。至此,王老吉凉茶成为名副其实的知名商品,实现了由地区知名到全国知名的知名度的飞跃。因此,一审法院在第212号判决中认定:“涉案‘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在广东地区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悉,在凉茶饮料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享有比较高的知名度,在广东地区应属知名商品。
‘王老吉’商标在1998年被评为广东省和广州市著名商标。2002年被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授予在其形象宣传、广告、品牌推广和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中国体育代表团专用标志’‘第十四届亚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合作伙伴’‘第十四届亚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唯一专用茶饮料’。东莞鸿道公司从1996年开始在罐装凉茶饮料上使用该装潢,并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进行产品宣传。上述事实进一步佐证说明本案‘王老吉’罐装凉茶属知名商品。”
因此,综合考虑涉案“王老吉凉茶”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以及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应当认定“王老吉凉茶”是知名商品。
3.本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所指向的对象
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采用红色为底色,主视图中心是突出、引人注目的三个竖排黄色装饰的楷书大字“王老吉”,“王老吉”右边为两列小号宋体黑色文字“凉茶始祖王老吉创业于清朝道光年已有百余年历史”,“王老吉”左边下部为褐色底、宋体白色文字“凉茶”,再左边为三列小号宋体黑色文字“王老吉凉茶依据祖传秘方采用上等草本配制老少咸宜诸君惠顾请认商标”;罐体上部有条深褐色的装饰线,该装饰线上有黄色英文“herbaltea”和“王老吉”楷书小字相间围绕,罐体下部有一粗一细两条装饰线;后视图与主视图基本相同;左视图是中文和英文的配料表及防伪条形码;右视图上部是“王老吉”商标及“王老吉凉茶”字样,下部是“东莞鸿道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地址、电话、传真、保质期等商品生产者的信息。
此后,王老吉罐装凉茶一直沿用该包装装潢,虽然期间有更改之处,但只是在罐体的文字上等处作少许更改。在一审法院第212号判决中已经认定:“本案中‘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上的装潢,在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上,设计独特,该装潢底色、图案与其名称融为一体,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并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为该商品所特有,应为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
综上,本案所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是指标明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字体“王老吉”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
(二)关于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之所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是因为其经使用而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而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是由其知名度而产生。因此,商品具有知名度及其包装装潢的实际使用并形成特有性、显著性,是该包装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定要件。因此,本案要判断大健康公司是否侵犯了加多宝公司的权利,首先要确定的是涉案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归属。本案中,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在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并没有对涉案王老吉红罐凉茶的包装装潢权益归属作出明确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其对涉案王老吉红罐凉茶的特有包装装潢享有权利。
一审法院对此认为,正如前面所分析,在1995年3月28日广药集团的前身羊城药业将“王老吉”商标许可给鸿道集团使用之前,“王老吉”品牌已经具有百年历史,已经成为中华老字号,并先后获得广州市、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对此,王老吉品牌的权利人先后作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虽然由于历史更迭,王老吉品牌的所有权人先后发生变更,现在已经变更为广药集团,但是,前人对王老吉品牌所创造的商誉应由后人继承及享有。正是基于“王老吉”品牌的知名度以及该品牌实在的及潜在的巨大市场价值,鸿道集团才先后与羊城药业及广药集团签订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并在此基础上推出王老吉红罐凉茶。
而在该王老吉红罐凉茶的包装装潢中所突出使用的“王老吉”三个汉字,就承载着王老吉品牌巨大的商誉和价值。涉案王老吉红罐凉茶的商誉和价值与涉案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签订前的王老吉品牌的商誉和价值一脉相承,因此,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对本案所涉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包装装潢的知名度作出了巨大贡献,使涉案王老吉红罐凉茶刚推出市场,即享有较高的关注度,拥有较好的消费者群体基础和市场前景,同时广药集团作为“王老吉”商标权所有人,其对“王老吉”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维护和提高,是涉案王老吉红罐凉茶知名度得以延续和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因素。加多宝公司认为,在本案所涉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签订前,所有涉及王老吉的商誉均是在药品方面,与本案作为饮料食品的红罐凉茶没有关联,该主张既与广药集团的前身早已开发出“王老吉”清凉茶产品的事实不符,显然也是将王老吉品牌的历史断然割裂开来,是不能成立的。
加多宝公司认为,装潢是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因此,在设计产品装潢时,必然将商品使用的商标及上述需要标识的内容,通过文字、图案、色彩及排列组合,从整体上形成显著区别特征,以识别商品来源,但是包括商标在内的上述标识内容本身并不是装潢保护范围,包装装潢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分离,即该两项权利可以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
一审法院对此认为,包装装潢是由文字、图案、色彩等元素及其排列组合而成的,既可以将商标作为包装装潢的组成要素,也可以将商标排除在包装装潢的组成要素之外。如果将商标标识作为包装装潢的一个组成部分,即商标与包装装潢已经融为一体,此时不应将商标与包装装潢的其他组成部分割裂开来,应将包括该商标标识在内的包装装潢作为一个整体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从本案所涉包装装潢可以看出,其最吸引相关公众注意之处在于红色主调和竖排的、黄色字体“王老吉”三个字,“王老吉”三个字已经与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其他组成部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已经成为该包装装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商标与包装装潢已经融为一体,不可分离,而且正如前面所分析的,该竖排的、黄色字体的“王老吉”三个字不仅仅指“王老吉”商标,同时还承载着百年老字号“王老吉”品牌的历史底蕴,承载着“王老吉凉茶”这一商品商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