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梧桐树下V
梧桐树下致力于资本市场法律实务经验与资讯的分享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儿子起诉父亲的公司,反常之处引起检察官警觉…… ·  2 小时前  
罗翔说刑法  ·  听他这么一说,我觉得法律还真的很有趣 ·  昨天  
最高人民法院  ·  “抬起衙门就群众” ·  20 小时前  
Kevin在纽约  ·  10日重庆,2026美加墨世界杯亚洲区预选赛 ...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梧桐树下V

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相关问题

梧桐树下V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1-14 22:07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1、关于有效存续


对于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人,没有说明存续的组织形式,仅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但对于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组织形式必须为公司制,即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形式出现。填报系统时,选择外资企业的,应当上传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适用备案制的,应当上传备案回执。


同时,要求了在境内设立从事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对其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与其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做好业务隔离、保持基金财产独立、实行单独托管,并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利益冲突。


2、关于经营范围和名称


基金业协会没有要求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其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这一点与其对境内私募机构的要求不同。在注册系统账号和填报系统时,机构名称必须输入中文名称。


3、关于股权结构


法律意见书中需披露外资私募机构的境外股东是否为所在国家或地区批准或许可的金融机构,并且应披露该国家是否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过《证券监督合作谅解备忘录》。


4、关于实际控制人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