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事备忘录
大案、要案、难案、奇案、冤案,以法律人的专业,公共人的热忱,书写者的温情,关注中国刑事诉讼的前世今生。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摩的司机深夜遇害,12年后真凶落网辩称“拾刀 ... ·  昨天  
中国民商法律网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刑事备忘录

因被告人供述与勘查笔录不吻合等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

刑事备忘录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01 07:47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3、证人闵君艳(被害人李照友的小舅子,与被害人在同一工地打工)的证言证实:姐夫李照友自2006年11月26日20时许离开后未回,所以报案。同年12月1日19时许,派出所民警带我去龙洞汇东假日酒店对面的华南快速干线桥底草丛里辨认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就是失踪的姐夫李照友。11月26日18时许,工友申建立打电话给李照友说要偷一辆电动自行车,叫李照友出去,我当时与李照友在一起吃饭,听到了电话的内容。饭后,申建立又打电话叫李照友出去,李照友回宿舍洗完澡之后就出去了。李照友手机号码是13538900270,从27日开始至今一直关机。申建立的手机是13543475272,11月30日我曾打过他的手机,对方接通了还没说话就断线了,重拨就显示手机欠费。我在11月24、25日各见过申建立一次,之前不认识他。听李照友说,申建立在工地干了14天,25日领了工资就没干了。

4、证人孟庆俊(被害人李照友的同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李照友又名李学明,在广州做散工。一个多月前,我介绍他到世纪绿洲三期宏泰装修公司做小工,2006年11月26日左右失踪,12月1日在汇东酒店对面高架桥底发现他的尸体。我觉得李照友介绍过来干活的老乡申×立(经辨认照片,确认是被告人王随根)比较可疑,因为这人来路不明,半个月前通过电话联系找到李照友,我曾问过李照友,王随根是什么人,李照友说他也不认识;王随根称自己是正阳县城里人,但他的口音不像是县城的。他跟李照友关系很近。王随根辞职当天,李照友便失踪了。李照友有一部直板彩屏带照相功能的手机,号码13538988270。

孟庆俊辨认缴获的手机后,确认与被害人李照友的手机属同一款式。

5、证人闵照春(被害人李照友的老乡)的证言证实:2006年7月2日,我和李照友各买了一部CECT牌(中国电子)手机,黑色直板带摄像和手写输入功能,价格780元。

闵照春提供了购买手机的发票。辨认缴获的手机后,指认与被害人李照友的手机属同一款式。

6、证人伍超荣(工地主管)的证言证实:李照友介绍了老乡申建立过来打工,申建立从2006年11月11日上班,25日离开,他说家里有人病了,需要回家。申建立上班16天的工资共800元,工资证明单是25日开具的,但领工资是26日上午,当时是李照友代领的,申建立在办公室外面等候,李照友领钱时签的是“李学民”的名字,证明人是叶成才。26日上午拿完工资后,我没再见过申建立了。

伍超荣提供的《现金支出证明单》复印件记录:“申建立因家有事需结工资,以后不再回来,应发工资800元”,“李学民代收”,“证明:叶成才”。

伍超荣提供的《考勤登记表》复印件记录:“申建立”于2006年11月11日至25日工作共16天(含加班)。

7、证人管建国(被害人老乡)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申建立是李照友介绍来工地干活的,11月26日辞工走了。申建立有一部白色翻盖手机,号码不详。

8、证人闵广芝(被害人的妻子)的证言证实:丈夫李照友又叫“李学民”,去了广州打工十多年,生前与我弟弟闵君艳同在世纪绿洲工地工作,2006年11月26日失踪。12月1日,闵君艳接到派出所的电话叫他去辨认尸体,他辨认后确认是李照友。2006年12月3日,我在殡仪馆辨认的尸体是李照友。因我不能生小孩,故和李照友的关系不好。

我认识王随根,我称呼他“老随”,他叫我“小丽”,我们互留了电话。他有老婆孩子,坐过牢,经常赌博。他经常打电话给我讲他打工的事情。他以前的号码是13543475272,现在的号码是15938050944。我不知道他在广州打工,也没告诉他李照友在广州打工,李照友亦不知道我认识王随根。李照友出事后,闵君艳说李照友接了“申建立”的电话之后出去的,申建立是跟李照友一起打工的。

9、证人韦世友(被害人的朋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992年我在深圳打工时认识李照友,之后经常来往。最后一次跟李照友联系是在2006年11月27日晚8时许,我用13286863816电话打他的13538988270手机,我说我所在的南海里水金碧海岸别墅工地需要工人,让他过来,他说金碧海岸没有他现在的世纪绿洲工资高,他不来了,我问他有没有去看电视,他说下雨去不了,说看看报纸就休息了,之后就挂断了电话。他没有什么异常,说是在宿舍里,但手机里听到像是在室外,好像在屋檐下等地方避雨,因为雨声很大,另外,他挂电话时比较急,好像有什么急事要去做。我可以确定与我通电话的是李照友,因为我们认识了十多年,经常打电话联系,非常熟悉他的口音。

10、证人吴林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在龙洞东街做废品收购生意,平时没有做收购记录,不记得2006年11月底有否河南籍男子来卖废铜。无法辨认被告人王随根、被害人李照友。

二、书证

1、号码为13543475272的电话(闵君艳、闵广芝均指证是被告人王随根的电话)自2006年11月9日到11月26日的通话记录显示:共44次通话记录,其中35次是和13033858830(被害人妻子闵广芝的电话)通话,几乎每天通话3-4次,有主叫也有被叫;11月21日和24日与被害人通话3次。

2、被害人李照友使用的13538988270电话的通话清单显示:王随根的手机于2006年11月21日、24日主叫该号码3次;李照友最后一次通话是11月27日20:11与13286863816(证人韦世友的电话)通话。27日17:57、19:22有二个固定电话(87028131、28854302)联系被害人的手机,经查为公用电话,地址是天河区龙洞环村南街1号(侦查人员曾询问公用电话的档主,档主称不记得打电话人员的情况)。该情节虽然与证人闵君艳证实的案发当晚李照友接到王随根两个电话的情节相符,但却无法证实是王随根使用这两个电话拨打李照友的手机。

3、广东省气象台资料证明:案发现场附近地区在2006年11月26日晚上20时至21时无雨;11月27日20时至21时,雨量为1.9(印证了证人韦世友证实李照友接电话时正在下雨的情节)。

4、被害人李照友、被告人王随根的户籍材料,证实二人的身份情况。

5、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 判决书》、遂平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了被告人王随根的前科情况。

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州市广汕公路汇东假日酒店对面东风汽车广东分库东围墙东侧的草丛内,草丛位于围墙和高架桥之间,广汕公路有小路向南80米可到达尸体所在位置,距离围墙3.5米。尸体所在位置为一个深0.45米,长2米,宽1.6米的椭圆形草坑,尸体俯卧于草坑内,头向东南脚朝西北,尸体头部南北两侧均有芭蕉树,尸体上盖有两片芭蕉叶和草,盖在尸体上的芭蕉叶根部不齐。尸体为男性,右手插在裤子右侧口袋内,左手上抓有草屑。尸体左侧裤袋内有一张贴有照片的施工出入证,施工地点为“君临天下”,姓名为“李学民”。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