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中国司法部联合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准则、相关主体的执业规范与收付费具体要求、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同时,也规定了禁止性行为、责任追究和免责声明。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包括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准则、相关主体的执业规范与收付费具体要求等。
关键观点2: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通过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防止不正当利益输送,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观点3: 明确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行相关业务等。
关键观点4: 免责声明
文章最后提到了免责声明,说明了转载内容和文中陈述的立场以及责任承担方式。
正文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相关主体的执业规范与收付费具体要求。明确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收费的禁止性行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责任;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给予奖励。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