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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专项债定位不清晰 应科学区分专项债券与一般债券

识局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1-17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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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专项债定位不清晰带来哪些问题?

首先,如果认为专项债券的偿还主体和发行主体是省级政府,那么在实际操作中要求专项债券披露项目信息、项目经营计划等就变得意义不大了。

其次,如果把专项债券看成与一般债券一样由省级政府偿还,那么实际上就应该纳入一般预算,这样一来,又与引入专项债券的初衷不一样。

最后,从发展空间来看,随着债务限额的扩大,如果将来专项债券纯粹以项目收益作为偿还来源,可以在一定程度、一定条件下突破对赤字、余额管理的限制,否则地方政府债券后续增量筹资有较多困难。

地方政府专项债应如何科学定位?

从设立专项债券的初衷以及拓展专项债券未来发展空间的角度看,上述第二种理解更加合理,即当前专项债券仍然是以项目收益或者政府性基金作为偿还来源,它的操作主体当前是省级政府,但省级政府只是名义发行人。

落实科学定位的具体方法:

1.积极借鉴国内外相关实践经验

美国市政收益债券的发行主体大多数是各级地方政府授权的项目主体或者运营法人,少数也是由当地政府代理发行。当发生违约时,是以项目对应的收益进行补偿,同时也建立市场化的违约救助机制。今后我国还是要按照“名实相符”的原则发展专项债券,专项债券既然是“专项”,还是要与项目相对应来进行改造。

2.逐步剥离我国财政担保模式

现在专项债券实质上是以项目收益和政府性基金来偿还,由省级政府财政担保,将来为了有利于债务可持续发展,可实行与财政完全担保脱钩的模式。建议以省级政府名义发行,并由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履行集中决策、组织、监督等职能。未来对于新增项目收益债券,应当逐步淡化省级政府担保兜底的色彩。当然由于初期有置换债券在里面,置换债券本身属于地方政府直接债务,这部分的政府担保职能还会存续。未来为了拓展债券市场,需要还原本来面貌。从长远来看,项目收益债券的发行及偿还主体应该是地方政府授权的项目主体或者运营主体,根据项目特点发行相应债券,并以项目未来收益作为偿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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