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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的反悔与撤回

刑事辩护参考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3-02 17:5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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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被追诉人有认罪认罚的反悔和撤回权。


从词义看, “反悔” 侧重主观状态, “撤回” 重在客观行为。在很多场合,二者具有一致性,即主观上的反悔会导致客观上的撤回行为。但二者有时不能完全对应,即被追诉人即使后悔作出认罪认罚,也不一定作出撤回行为,这种情况并不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讨论的范围,限于有反悔意愿且有撤回行为。为表述方面,本文用撤回代表“反悔与撤回”。



二、撤回的效果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过程,绝非签署一份《具结书》那么简单。同理,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的撤回,也绝非撤回一份《具结书》那么简单。


实践中,仅有认罪认罚具结书而没有口供证据的案件,应该是不存在的。


在被追诉人表示认罪认罚意愿后,侦诉机关会开展以下工作:

第一步,夯实证据基础。侦诉机关为了防止被追诉人“留一手”,往往会迅速固定被追诉人的有罪供述,有的还会使用同步录音录像,甚至让被追诉人书写亲笔供词。

第二步,堵塞证据漏洞。侦诉机关会让被追诉人对其之前所做的无罪、罪轻辩解、供述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作出“合理解释”,强化其有罪供述的合理性、可信度,降低甚至否定无罪、罪轻辩解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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