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ABS行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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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讲坛】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与银行信贷CLO基础资产的对比分析(二)

ABS行业观察  · 公众号  · 证券  · 2017-10-21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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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及信贷资产证券化税务对比

(一)金融租赁 ABS CLO 各环节税务处理

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和 CLO 的各个交易环节,交易各方可能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印花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在 2006 年联合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5 号),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税收处理提供了指导,但财税 [2006]5 号文是在旧的税法体制下颁布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体制及新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体制分别自 2008 年及 2016 年起取代了旧的税法体制,在新的税法尚未就信贷和其他资产证券化的税务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前,该文件仍对所有类型资产证券化具有指导意义。在 2015 年,国税总局颁布的 [2015]90 号文中对保理的债权转让作出规定,也对资产证券化的增值税开票问题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以下从资产证券化的各个环节对于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及信贷资产证券化在税务方面进行对比及说明:

1. 基础资产转让环节

2. 分配项目收益环节

1 )增值税及附加税

根据现行法规规定,对于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或租金收入,全额征收增值税。附加税是市区按增值税的 7% 计算城建税(县镇按 5% 计算城建税),按 3% 计算教育费附加,按照 2% 计算地方教育费附加,即共计附加 12% (县镇 10% )。增值税及附加税的一般计税方法为: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及附加税率 =1/ 1+ 税率) * 税率 * 1+12% (或 10% ))

(营改增前)营业税及附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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