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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调整刑事责任年龄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3-17 21:1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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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了修改。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对这一问题,大家的共识是应当管起来,这既是矫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受害人正当诉求和利益的需要。但如何去管,是普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放到监狱,还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矫正的特点去完善收容教养制度等,大家还有不同的认识和侧重点。总体上对未成年人,我们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一方针和原则没有变。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 “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经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综合考量各方面的意见,2020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了修改,一是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即增加一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伤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做好衔接,将原刑法规定的“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修改为“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三是将“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修改为“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这主要是为了与民法典关于监护人的有关规定做好衔接。四是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这主要是为了与刑法分则有关规定的修改相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进行了修改,将“投毒”改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本条作了相应修改。
条文解读
本条分为四款。
第一款是关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段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满十六周岁,即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其体力、智力已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第二款是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的规定,即在这个年龄段中的行为人不是实施了任何犯罪都负刑事责任。 根据本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育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只规定这个年龄的人犯上述几种社会危害性较大,常见的严重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应当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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