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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划重点:军士满12年安排工作!入伍放宽至26岁!

冲锋号  · 公众号  · 军事  · 2021-01-28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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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兵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适龄公民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公民兵役登记及其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 政府兵役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公民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第十七条 应服兵役的男性公民未服现役的,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要求,办理预备役登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根据预备役条件,确定办理预备役登记的男性公民。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军人,自退出现役之日起 四十日内, 到安置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 记信息变更; 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 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十九条 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第三章 平时征集

第二十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 人数、次数、要求和时间 ,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 已被确定为应服兵役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其中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二十二条 应服兵役的公民,经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为应征公民。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通知,按时参加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二十三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招收录用 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人民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 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因涉嫌犯罪正在被依法监察调查、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四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 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军士。

第二十五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军士。军士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 军士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军士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军士的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国家建设或者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下达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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