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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2016年银行理财年度报告

金融行业网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5-09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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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提出理财业务分类监管。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和“综合类”,对于基础类银行,其理财业务不能投资非标及权益类资产,只能投资低风险标准化资产。而划分基础类和综合类银行的重要标准之一是银行净资本净额不能低于50亿元,这一门槛将促使资本净额较小的部分城商行以及大部分农商行的理财业务回归基础类。


(2)再次强调禁止理财资金池业务。2013年发布的8号文中曾提出“三单”要求,即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在此基础上,新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以及“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受(收)益权的到期日不得晚于理财产品到期日”的表述,从会计、运作和期限角度加强对期限错配资金池理财业务的监管,防范可能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3)禁止发行分级产品,对理财产品降杠杆。2014年的旧版理财征求意见稿首次引入分级理财产品的概念,但此次修订后已禁止发行。这里分级理财产品是指银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并按优先及劣后的顺序进行收益分配。分级产品属于一种场外杠杆,禁止该类产品也是金融市场“去杠杆”政策中的一环。


(4)信托成为理财对接非标的唯一通道。表面上看是对信托业的一大利好,但监管层的实际意图应在于将通道业务控制在银监体系下,消除监管套利,实现影子银行的阳光化管理。


可以看出,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较旧版更为细致和严苛,表明银监会对理财业务的精细化监管与规范思路已经成形。另外对理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点进一步严格规范,反映出比较强的政策控风险心态。


之后,银监会于2016年11月23日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表外业务征求意见稿”),是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针对理财业务的又一重大监管动作,尤其是表外理财业务。相较于2011年的旧版,新版内容更为丰富,对风险的定义和监管措施也更为明确,构建了全面、统一的表外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表外业务征求意见稿中有以下几点引起市场广泛关注:一是拓宽表外业务定义范围。在原有担保承诺类业务的基础上新增代理投融资类、中介类和其他类业务,将2011年之后快速发展的银行理财业务以及其他形式的类影子银行业务都划进了表外业务监管范畴。二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提减值准备和风险资本。表外业务征求意见稿规定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投融资类业务需计提减值准备和风险资本。表外理财业务按规定来说是不能以任何形式约定或承诺承担信用风险的,其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承诺了保本/保收益、或是实施了刚性兑付,若有违约承担则需计提减值准备和风险资本。这一要求充分说明了监管层想要打破刚性兑付的决心,未来一旦落地,对表外理财规模的扩张也形成了一道新的约束。


在之后的12月,紧接着传出了央行将于2017年一季度起正式将表外理财业务纳入MPA中广义信贷指标考核的消息,具体为:表外理财资产扣除现金和存款之后纳入广义信贷范围,纳入后广义信贷指标仍以余额同比增速进行考核,与M2的偏离度不能超过20%-25%,具体看银行分属全国性、区域性还是普通机构类型。若银行只有广义信贷增速不达标并没有太大影响,但需注意的是,广义信贷增速和MPA中另一“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指标挂钩,该指标的构成要素之一“逆周期资本缓冲”和广义信贷增速呈线性相关,因而一旦银行广义信贷增速过高,可能会导致其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不达标,使银行直接落入处罚档区,接受央行严厉的处罚。为保持广义信贷增速在合理区间内,部分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必须缩减其表外理财发行规模。叠加之前发布的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表外理财业务受到的监管愈发严格。


整体来看,2016年银行理财业务政策的变化方向是趋严的,尤其重点考虑了近几年过快且无序增长的表外理财业务。虽然各项监管政策内容繁多,但总体来看都与“去杠杆、去资金池、去通道、促转型”等方面密切相关。监管层 “去除资产价格泡沫、防范金融风险”的意图非常强烈。未来,银行理财业务将迈入一个更加规范化、健康化、精细化的阶段。


1.2. 银行理财市场总体:发行数量增速进一步放缓


2016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增速进一步放缓,截止2016年12月31日,根据对普益标准已公布信息的数据进行统计,全国共有452家商业银行发行了142301只理财产品,同比增速7.27%,明显低于2015的42.79%。发行增速的放缓,一方面是受到了长期低利率环境下资产荒的影响,另一方面,主要是由于2016年监管层对理财产品监管升级的思路已经成型,部分银行,尤其是大中型银行已经逐渐进入“主动控制理财规模,促进理财产品转型”的阶段。


从分月统计数据来看,前三季度理财产品发行数量稳中有升,从年初的10976只上升到13796只的年内最高位。进入四季度以来,去除10月份的季节效应,理财产品发行量出现下滑,年末虽有所回暖,但幅度微小,与以往年末发行量明显抬升的情形有所不同。


从产品运作模式来看,预期收益型产品仍是理财市场主流发行品种,2016年共发行了141472只,市场占比99.42%。净值型理财产品虽广被呼吁,但由于发行该类产品面临较多困难和问题,如产品估值、风险计量、投资者偏好等,因而规模增速缓慢,2016全年共发行了829只,同比增速9.37%,市场占比仅为0.58%。预期收益型产品中,封闭式预期收益型产品发行数量最高,其次是开放式预期收益型和结构性预期收益型产品,市场占比分别为83.63%、12.14%和3.65%,其中人民币封闭式预期收益型产品占比高达82.50%。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2015年,封闭式预期收益型产品和开放式预期收益型产品的发行数量占比出现反向变化趋势,其中开放式预期收益型产品的占比出现下降,从15.08%降至12.14%,降幅为2.94%,相反封闭式预期收益型产品的占比却稳步提升,从82.01%升至83.63%,其占比上升可能与2016年同业理财产品出现爆发式增长有关。



2. 预期收益型理财刚兑仍在,同业规模爆发


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发行时披露预期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区间的理财产品。按照存续期内是否开放,可细分为封闭式预期收益和开放式预期收益型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品,又可划分为结构性与非结构性。就目前发行数量来看,市场占比83.63%的封闭式预期收益型产品是理财市场中的主流品种。在全部封闭式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中,人民币理财产品占据绝对优势,2016年发行量占比98.66%,延续了自2006年以来的上升趋势。我们就人民币封闭式预期收益型产品,和结构相对复杂并挂钩衍生品的结构性产品进行详细分析。


2.1. 人民币封闭式预期收益型产品


2.1.1. 农商行继续发力,成为银行理财市场第二大发行主体


从产品发行数量上看,根据普益标准的数据统计,2016年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市场份额进一步萎缩,相较于2015年分别下滑2.98%和7.74%,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城商行和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继续攀升,其中城商行的市场份额从2015年的35.84%升至37.54%,继续领跑其他银行,而农商行相比2015年的18.07%大幅增长8.52%至26.59%,自2015年起,农村金融机构逐步超越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成为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上仅次于城商行的第二大发行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银行理财市场规模增速整体放缓,各类银行的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同比增速也大幅下滑,其中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村金融机构尤为明显,发行增速分别从41.73%、55.72%和128.27%下滑至-19.09%、15.82%和61.08%。2017年逐步实施的各项监管新规都对前期规模增速较高的中小银行有较大影响,其产品发行困难会增加,意愿也会降低,将共同导致发行量增速的进一步降低。




从单个发行主体来看,2016年交通银行蝉联国有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量第一的位置,全年发行理财产品5651只,接近第二名中国银行发行数量的1.41倍,市场占比达4.81%。同时,交通银行也是各类银行中,发行数量最多,市场占比最高的银行。第二名和第三名分别是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排名与2015年保持一致。


股份制银行中排名前三的银行发行数量较为接近,其中民生银行2016年再次发力理财业务,取代兴业银行,时隔2年重新成为发行量第二的股份制银行,全年发行3651只理财产品,市场占比3.11%。排名第一和第三的银行分别是华夏银行和广发银行,发行数量分别是3985只和3418只。


城商行中,青岛银行2016年理财业务发展较快,全年发行2008只理财产品,市场占比1.71%,首次进入前三名就力克上海银行和北京银行,成为2016年发行量第一的城商行。


虽然农村金融机构洗牌较为严重,但排名靠前的依然是一些规模较大的农村商业银行。因市场参与主体多且杂,使其未来市场份额的占比出现了较大的不确性。结合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特点,其未来市场占比与区域经济状况和金融机构的综合实力相关性较大。



2.1.2. 各收益类型的新结构分布常态化


按照是否保证产品本金兑付,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型理财和非保本型理财。其中保本型理财又可以分为保本固定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投资保本固定型产品,银行将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投资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银行将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本金,并根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的实际收益,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己承担。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均不能得到保证。需注意的是,保本固定型产品收益高于银行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部分应当是对投资者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 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附加条件产生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全权承担。 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或最低收益率,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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