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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合同当事人信息部分解析(视频版)

周律说房市  · 公众号  ·  · 2018-04-25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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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能诉讼继续履行不妨碍买受人依据合同追索违约金,以前差价损失在深圳很难被法院支持,2016年12月以后,深圳法院系统开始支持差价损失,因此必须让隐藏的共有人签字,显得没有那么重要。


唯一不爽是诉讼继续履行买受人给钱就可以拿到房产不担心执行问题,而诉讼违约金,在签字人资不抵债外债太多的情况下,法院支持的违约金和差价损失最终也没有办法执行,甚至给付的定金都没办法追回。因此最稳妥的还是让所有隐藏的共有人在合同上签字,确保合同具有可履行性。


5.代理人的问题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持有公证委托书的代理关系,外人是没有办法确认委托关系的真实性的,特别是委托合同中有代收定金的委托合同,很可能是假的代理关系,一定要提防被人设局欺骗。


另外就是有公证书的代理关系,虽然我们能看出代理关系是真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家基本上会犯常识性错误,就是只是看了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书原件,没有收取一份原件就被对方又收回了,这会导致我们以后没有办法证明对方有代理权,实际上代理关系是有,但是在需要你证明对方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你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却举证不能,导致合同最终不成立不生效,无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这时候怎么办,就要求对方提供一份公证委托书的原件或提供一份复印件然后在复印件上让中介和代理人签字确认和原件一致,当然最好是留一份原件。


6.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的填写很多人都不在意,中介更是不想让双方互留对方的联系方式,实际上这是中介人员法律水平不高认知的局限性导致的。双方买卖合同签订后,居间人的居间义务在法律意义实际上已经完成,合同最终履行与否和居间费的收取在法律意义上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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