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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号:刑事被告人应当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刑法库

刑法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11-04 11:5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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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库注:

(本文转自烟雨法萌)

2011年,最高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议案的答复》中提出: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从此,各省级高院纷纷出台指导意见,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次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最近,事情有了转机。最高法院2019年第3期刊登的公报案例中,推介的“尹瑞军与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中:有“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的表述。这一公报形式出现的判决论述,打破了刑事案件残疾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的以往司法认识,给出了刑事判决之后另行民事诉讼的诉讼方法。

这次,四川高院出台的 《关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 见》 内容很是符合 最高法院第2019年3期中的公报案例的理解精神。

从最高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到四川省高院发布的《意见》可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已经达成了共同的司法认识,应该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由法院一并作出处理。这种认识有利于解决目前民事、刑事判决标准不一的问题,可以预见,其他地方的法院,推广适用该《意见》的时间,也为期不远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 见》的通知

川高法(2020)20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雨级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子剂事附带民事诉峪偿范图 的意见》已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6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于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间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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