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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驰名商标相关的认识误区

知产团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7-11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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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相关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规章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规定已经相当明确,那么将驰名商标当作荣誉称号的认识误区是如何产生的呢?


一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对驰名商标制度的认识确实有一个从模糊到逐步清晰的深化过程。从1996年驰名商标的第一个部门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批量认定、主动保护”,到2001年第二次商标法修改时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到2013年第三次商标法修改时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的定义、认定前提、认定机关和程序以及禁止用“驰名商标”字样做广告宣传。上述法律、规章相关规定的修改轨迹在体现我国对驰名商标制度认识的变化历程,虽然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已经修改,但社会公众认识的转变还需要经历一个过程。


另一方面,开展荣誉评比、表彰是我国各部门、各行业长期以来推动工作开展的一种惯性思维和工作方法,这些惯性思维和工作方法也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产生了影响。驰名商标反映的是商标的知名度,按照评比的惯性思维,“驰名商标”被想当然地看成是商标方面的荣誉称号。驰名商标认定被认为是国家主管机关组织的商标方面的荣誉评比。获得驰名商标认定被认为是地方政府在推动商标品牌经济发展方面取得的政绩。相关主管部门认定驰名商标是对地方政府推动商标品牌经济发展工作的支持等认识误区也随之产生。在上述认识误区引导下的市场主体及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安排进一步扩大了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认识误区的影响。


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看作是评名牌的认识误区是其他相关认识误区产生的基础,因而也成为了商标主管部门重点纠偏的对象。经过2001年、2013年两次商标法修改,以及商标主管部门长达10几年持续不断的宣传和执法实践纠正,目前将驰名商标认定看成是评名牌的错误认识已经得到纠正,通过认定驰名商标争取非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得到制止,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目前已经正本清源,回归立法本意,并将在打击针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抢注和制止侵权使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误区二

驰名商标一经认定,终身有效。

澄  清

商标的驰名度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变化的事实。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认定结果仅对该案有效。


市场竞争的复杂性,难以保证某个市场主体在市场上是常胜将军,不败强人。市场主体的商标知名度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的事实。某一时间段某市场主体商标知名度高,符合驰名商标保护的条件,获得了驰名商标认定,某一时间段可能市场主体经营不善,商誉受损,作为凝结着市场主体商誉的商标知名度也会受到不利影响而下降,在严重情况下市场主体本身甚至都会消亡。因而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均将驰名商标作为一个动态的事实来认定,主管机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驰名商标证据材料判断在某一时间节点上,当事人的商标是否已经达到了驰名的程度,依法应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个案认定原则同时也决定了驰名商标认定结论的法律效力,即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效力只是在特定的案件中,针对特定的商标,特定的商品有效。在不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要申请获得驰名保护应重新举证证明,先前获得的驰名商标认定记录只能作为曾受到驰名商标保护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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